银川多措并举持续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银川多措并举持续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本报讯 近年来,宁夏银川市财政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多措并举,着力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和信息化的政府采购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强化制度体系建设方面,银川市财政局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先后制定了《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通过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松绑减负,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积极落实采购政策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从提高预留比例、调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强化招投标领域政策落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轻参与采购活动负担、规范保证金收取退还、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加大政策执行保障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在降低交易主体成本方面,银川市试点“不见面开标”降低交易成本,对进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除必须提交样品或现场演示的项目外)试点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共完成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额1.43亿元;“不见面开标”交易金额达1.06亿元。同时,严格落实《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供应商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累计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1549万元。
在持续释放政策红利方面,银川市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引领作用,统筹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截至一季度末,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合同授予比例达到92%,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总额为2.49亿元,小微企业合同授予2.09亿元。同时,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职责,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通过创设简易询价、综合评比等多种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规范各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行为。强化资金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发展动能,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促进金融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截至一季度末,已有5家金融机构累计完成“政采贷”合同金额5142.65万元,线上融资总额3933万多元,进一步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力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在加强合同管理方面,印发《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切实履行好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制订、审查、签订、公开、备案及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并在自治区内率先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以及实施按期报告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更好地落实好逾期付款补偿机制,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规范合同分包行为方面,率先出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其中,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行为规范方面,要求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并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规范方面,对合同分包定义、适用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分包项目不得推卸责任,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做出规范,将有效推动采购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从而严格依法规范合同分包履约事项,也进一步推动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分包履约规定和程序,依法实施分包履约。
在创新开展争议调解方面,出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行政裁决并行的模式,辅以必要的约谈、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争议纠纷调解是化解政府采购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非强制、效率高、成本低、适用面广、程序简便等特点,也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渠道、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提高质疑投诉纠纷处理效率,同时能够形成化解纠纷工作合力,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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