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实质性响应要求“拔高”为资格条件
莫将实质性响应要求“拔高”为资格条件
■ 肖忠桦 钟志君
近日,某采购单位向笔者咨询,在编制某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对于该类产品,国家规定的免费质保期为1年,采购人为了产品更有保障,在商务标中设置“★免费保修期3年”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投标人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评审方法规定,免费保修期为3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个月的免费保修期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上述采购单位向笔者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实质性响应要求能否再设置为评审因素?
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认为,通常来讲,实质性响应要求不得再次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如果采购人对实质性响应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实质性响应要求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之情形。在本案中,如果市场上大多数供应商都能够响应符合性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此基础上,将该要求再次进行区间细化和量化评审,且与采购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关,应判定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另一方则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技术标和商务标设定的实质性响应条件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但是该要求应当视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未响应该要求的投标人会被判定为投标无效,若再次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则明显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某项要求既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是自相矛盾的做法。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是决定投标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其不应再作为评审因素。
据笔者了解,对于所采购的产品,国家规定的免费保修期一般为1年,有些大型企业为了争夺市场,将产品免费保修期延长至2年或3年,采购人将免费保修期设定为3年,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对此实质性响应要求可能毫无压力,但众多中小企业会面临较大困难。此举可能会对众多中小企业构成差别歧视待遇,如此设置容易招来质疑和投诉,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哪些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为评审因素?
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六项法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不符合这六项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就会被判为投标无效。这是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另一方面,在采购项目中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需要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才有投标资格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为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比如,工程行业承包建筑单位应当持有的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电梯生产厂家必须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资质,出版物经营企业需具备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类供应商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上资质或许可必须作为资格条件,这是一种市场准入管理,而非用来划分企业优劣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以工程行业建筑承包商为例,资质更高的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或工程的范围更大,不能因此就设置“资质更高就多得分”的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要求之间有何关联?
87号令明确了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由此可见,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是两回事,二者不能划等号。资格条件是招标活动最基本的准入要求,不能响应该准入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直接被判为无效,无法进入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阶段。
以本案为例,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响应要求之后,如果有3家以上投标人进入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阶段,针对所有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质保期3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质保期的延长期限进行评审打分,该项实质性响应要求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弹性条款”,投标人只是会不得分或少得分,不会直接导致其投标无效。
笔者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实质性响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正偏离,且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或采购需求相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实质性响应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采购人不得设置过于严苛的实质性响应要求。过于严苛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将会变相提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因此,采购人将实质性响应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的,应降低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强度,按国家标准来合理设置实质性响应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酌情设定评审因素,做到不对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另一方面,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应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通过采购前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将实质性响应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应当量化和细化到相应的区间,设置合理的分值。
以本案为例,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的免费保修期设置为1年,投标人每延长3个月免费质保期得0.3分,以此类推,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这样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又符合采购需求,还可以让更多投标人特别是中小企业来参与采购活动。虽然中小企业相较于大型企业在售后服务中的竞争力较弱,在此项评审因素中相较于大型企业没有优势,但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价格优惠折扣来获得相应的得分优势,以此填补该项得分差距。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江西省崇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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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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