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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期”不足15日合规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4-20 18:15: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等标期”不足15日合规吗

■ 温朝文

案例由来

此前,A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B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了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采购意向公开后,A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采购公告,并按规定时间组织开、评标活动。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结果经B采购人确认,排名第一的C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D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向B采购人和A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下载后至开标时间间隔太短,没有给投标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做投标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经过审查投诉书,依法受理了投诉,并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其中,2023年1月20日为法定工作日,1月21日—27日是法定休假日),招标文件提供(线上免费下载)的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2月2日(满足5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上午9∶30。从上述时间可以看出,自招标文件(首次发出,未进行澄清或修改)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不少于20日。但是,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2月2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3年2月14日)不足15日。

在本案中,首次招标文件公告,在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情况下,电子平台未设置招标文件截止下载时间,导致提供(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这是否符合规定?对此,业界出现了不同声音。

争议焦点

提供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符合法定时间吗?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间隔满足20日。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没有规定最长期限,也就是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只要提供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就符合《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没有澄清或修改事项的情况下,可不受“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的时间约束。

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通常可以理解为“等标期”,这是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为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留有最低期限,确保投标供应商及时对采购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过长而给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其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是《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规定,并且招标文件的提供时间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是5个工作日是下限,二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求在“等标期”内,最大限度预留时间给供应商作出响应,防止投标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因距离开标时间短,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其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决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是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的,从澄清或修改好的招标文件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的需要顺延,目的是为了确保依法、公平、公正,预留给投标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反之,首次(没有进行过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文件)提供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也应顺延,这样才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符,确保潜在投标供应商拥有一定的时间作投标前期准备。

案例分析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且澄清或修改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澄清或修改好后发出的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法定15日就应当顺延,这点没有任何争议。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要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来响应招标要求。根据这个原理,未经过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文件,就是首次提供的招标文件,也应当保证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进行响应。因此,如果采购人设置了提供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则提供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开标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只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满足不少于15日的时间规定,给投标人留出一定响应时间,那么,对首次(没有进行过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文件,也应该遵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做到依法、公正,确保提供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有15日以上的充足时间。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首次提供的招标文件还是经过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文件,都应遵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至截止开标前应间隔至少15日。

另外,在本案例中,招标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招标文件提供(线上免费下载)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2月2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提供招标文件日期与招标公告时间不一致导致虽然招标公告发出时到开标时超过20日,但提供招标文件截止时到开标时不足15日,不能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来响应招标要求。笔者认为,有必要规定在招标公告发出的同时提供招标文件,不允许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段时间才开始提供招标文件。从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原则出发,笔者还认为,有必要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让供应商尽快取得招标文件并作出投标决策和编制投标文件。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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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3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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