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评审定位误区
【实务探讨】
走出评审定位误区
■ 张向彬 庞艳莉 荀源
2002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政府采购领域日新月异,政府采购改革成效显著,政府采购活动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从业人员由于认识不足和理解偏差,常常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特别是对于87号令还有认知模糊的地方。因此,本文就87号令有关评审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误区进行探讨。
87号令有关评审规定的变化
87号令的前身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两者在评审规定方面有所不同。
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基本未变。87号令与18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定基本未发生改变,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组成人数表述有所变化(后者非本文表述重点,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赋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新职能。87号令明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替原18令规定的评标委员会行使资格审查职能。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是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也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地方。
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系不同的身份,二者不能混淆和替代。一是采购人在评标阶段的职责证明,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并非同一回事。若采购人代表等同于采购人,即会出现自己核实自己、自己制止纠正自己的情况,制度是不可能这样规定的。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对评标现场有关人员要求证明,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并非同一回事。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三是评标委员会职责变化证明,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并非同一回事。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其职责与过去相比有所变化。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评标委员会职责之一的资格审查单独列出并明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采购人代表只能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超越职责范围行事是违规的,因此,采购人的职权是采购人代表所不能代替的。
四是对采购人的其他要求也是采购人代表所不能及的。比如,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除特殊情况外评审专家擅自修改评审结果,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但这不是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及具体评审过程中,采取由采购人代表代替采购人组织等办法开展资格审查活动,另外,还存在由采购人代表行使采购人职责等情形,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是对87号令的误解,也是违法违规的。
上述误区的存在,说明从业者有必要重新认真细致研读法律条文,特别是对发生变化的条文要对比分析,切实做到融会贯通,不折不扣地落实,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在公开招标项目有关评审方面,要严格执行87号令有关规定,分别选派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开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及采购人代表(作好授权)现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分别行使其职权,承担义务,不得有任何逾越。严格执行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规定,不得以采购人代表代替,更不能由评审专家代替。对于不派采购人代表的特殊情况,采购人要指定一名专家(作出授权)行使采购人代表职权,采购人要对该行为全权负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
小编有话说
评审一直是业界关心的话题,除了上文所描述的定位有误、越俎代庖等问题外,专家变“砖家”也是业界的槽点。
实践中发现,个别专家存在履职态度懈怠、专业性欠缺、偏袒利益关系等问题,为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比如,此前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尹某某等5位评审专家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职,引起了质疑和投诉,经招标人组织复核,认定原评标报告存在客观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排序。由于上述5位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暂停,耽误了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当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5位评审专家受到通报批评。
当然,客观来讲,导致评审专家履职问题发生的,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比如,关于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较为笼统、不合时宜以及处罚力度较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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