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应多思量
【案例看台】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应多思量
■ 林云江
案例回放
某实验幼儿学校物品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4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量化如下: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机构人员配置介绍、备品备件及保外配件价格、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保证、质保期承诺、质保期时限外的附带服务措施、售后服务培训措施、常见故障处理等。①所有内容均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且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实质性关联,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的,得9分。②所有内容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实质性关联,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但考虑有不足或阐述有不清晰的,得6分。③有部分内容未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或有部分内容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未实质性关联,或有部分内容未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的,得3分。④所有内容均未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或所有内容均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未实质性关联,或所有内容均未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履约相关,或无此项方案的不得分。
某潜在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细则不满,先后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方认为,评审标准中存在“考虑有不足、阐述有不清晰、不相关”等未量化的模糊表述、模糊概念,评标专家的打分为主观性分值,没有细化量化为客观性分值。此案经专家论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了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风险及危害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目的是降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评审结果,因此,有效防范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风险及危害尤为重要。这方面的风险及危害概括如下:
一是评审因素未量化导致采购质量降低。评审因素的设置主要应依据采购需求,力求做到科学合理,但现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往往以控标为目的去设置,就会将量化有难度的指标抛弃,设置一些主观性评审因素,导致评审因素不科学、不完整,这将影响采购质量。二是评审因素未量化容易助长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官网公示的采购文件,许多采购文件没有做到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别有用心的人趁机针对没有细化量化的采购文件进行恶意质疑投诉,加之供应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日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特别是投诉成本的降低可能导致供应商因评审因素未达到期望值而提起投诉,导致采购文件投诉增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三是评审因素未量化导致采购人倾向性干扰评审结果。由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尚需优化,采购人往往采纳供应商设计的技术参数,供应商利益驱动势必采取有利于自身中标成交的办法,提出对自身有利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遇到质疑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则委托给代理机构解决,严重弱化了采购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风险。
治理评审因素未量化的对策建议
随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逐步贯彻实施,主观评审因素将逐步退出打分项,但所带来的服务类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困难等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实施,对此,笔者建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建议制定综合评分法标准量化模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标准中没有标准的模板可参照,造成评审标准设置随意。在修法的背景下,新法是否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综合评分法的标准量化模板,避免因为评审因素量化问题产生质疑投诉,延长采购周期。
二是从规范采购行为层面上,建议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投诉前的评审标准中,“未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考虑有不足,阐述有不清晰,未实质性关联”等未量化的评审标准,实际上是主观性评分,增加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容易被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为控标所利用,很难保证评审分值的客观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监督采购文件编制合法性、合规性,尤其是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应尽量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从保证采购质量层面上,建议加大技术参数指标评审分值。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单位往往提出采购优质产品、优质服务或者创优工程,这就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评审分值设置上,加大技术指标评审分值,如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分值,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技术参数要求的得基本分值,如有负偏离的需扣分,如有正偏离的需加分,充分体现质量优先原则。如工程类采购项目评审分值,加大所使用材料技术指标评审分值,从材料的材质、等级方面,也可采取负偏离减分、正偏离加分的办法。服务类采购项目亦是如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饶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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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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