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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培训中了解到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具体情形,感觉和实务中采用这两种方式的情形不太一致,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只要符合相关的适用情形,在某一个适应情境下选择相对应的采购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各地对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不太一样。如果达到了所在地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当项目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则需报批。除此之外,如果不需要报批,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来确定采购方式即可。至于是否需要磋商或谈判,则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具体情形来确定。规格标准不统一、需求很难描述、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方案、服务比较复杂等项目,则需通过多轮磋商来执行采购活动。
1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金额如何界定?
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来决定。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要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要进行分散采购。
14.对于可能发生质疑的项目,何时签订合同为宜?最早、最晚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当项目发生投诉质疑时,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答复就行。在答复质疑后,若是项目没有问题,就可以按照流程继续执行。如果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有必要深入调查或是要求暂停的话,则按规定执行。因此,并没有一个最早或最晚的时限,两者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但如果监管部门有相关要求,各种质疑、答复、投诉都以该要求时限为准。
15.在资格审查中,新成立公司的社保记录如何提交?
答:社保缴纳证明只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正规合法途径,且能查到具有官方效力的,都是可以的。至于提交形式,并没有规定具体使用哪一种,公司可以自行决定。
16.紧急的疫情防控物资必须要走政府采购流程吗?
答:财政部曾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其中提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如果正常采购程序可以满足采购需要,不能以紧急采购为由来规避正常程序,这需要采购人自行把握。
17.我们采购的执法办案平台,财政要求我们按货物招标,但往年是按照服务招标的,那么货物和服务怎么判定呢?
答:一个项目的性质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的。2022年,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可以以此为准来确定项目性质具体是服务、货物还是工程。如果根据《目录》确定不了,可以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
18.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些是兼职,缺乏专业性。在这种情况下,该怎样规避风险?
答:这涉及人员配置问题,也是单位内控制度问题。一方面,要配齐配强采购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加强轮岗。如果人手实在短缺,采购人员可以多参加相关培训,不断学习,以此来规避风险。如果有可能的话,还是要多分配人手来执行项目。
(答疑讲师/康邓禹 文字整理/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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