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串通投标开除没商量
【案例看台】
员工私自串通投标开除没商量
■ 黄绚 孔祥林
案情介绍
沈某某于2012年入职A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2017年底,B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就其某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指派沈某某组建项目团队,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在正式递交投标文件前,沈某某与B公司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私下接触,希望得到“帮助”,并承诺事成后将给予评标委员会相应的好处。在B公司尚未对外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沈某某便在项目团队微信群告知A公司已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B公司收到举报称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后,查明A公司的沈某某与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商业道德规范及公平竞争原则,于是取消A公司的中标供应商的资格,并作出与A公司停止业务合作3个月的处罚。
沈某某入职时,A公司组织其学习《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这些有相应的学习记录,并在公司的电梯广告屏实时投放前述规章制度的内容。其中《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与其他公司串通投标的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沈某某与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的行为,导致A公司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并受到停止业务合作3个月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商业不利影响,公司据此与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焦点问题
因员工串标的行为造成公司重大商业不利影响,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解读
员工私自参与串通投标,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禁止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将围标串标行为视为严重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违法行为,招投标主管部门以及各大企业的内控部门都将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作为重点检查查处的对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设立了串通投标罪,对性质恶劣的串通投标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将员工参与串通投标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沈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公司应时刻警醒员工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因此,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要时刻给员工敲醒警钟,提醒员工切勿为了谋取眼前的业务提成,肆意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了谋取中标而串通投标。否则,员工为了谋取交易机会进行贿赂,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从而使公司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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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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