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在政府采购法中地位日益明晰
【关注品目分类目录】
编者按:近期,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原目录的品目框架体系、名称及定义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化,形成了体系更加完整、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衔接更加紧密、与现行改革发展更加适应的分类目录。为此,本报特开设“关注品目分类目录”专栏,从不同角度分析新目录的变化以及对政府采购的意义,以飨读者。
PPP项目在政府采购法中地位日益明晰
——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透露重要信号
■ 宋雅琴
财政部于2022年9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其中新增“C24000000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品目。该品目包括公共设施类合作服务、交通设施类合作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类合作服务、教育类合作服务、医疗卫生类合作服务、社会保障类合作服务以及其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服务等13个类别。
此举解决了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的规则与实操层面的脱节问题。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明确规定,PPP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在实践中,PPP项目一直没有纳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此次修订从技术层面修复了这个问题。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PPP给出了官方定义,即指政府为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合作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建立的与社会资本的长期合作关系。
该定义透露出如下信号:一是建设并不是PPP的核心要求,PPP最看重的是社会资本的投资和运营能力;二是PPP包含了特许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以外的其他合作模式,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是PPP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与PPP并驾齐驱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这其中深层次的法理在于,在政府采购法之下,政府并非仅有财政预算资金才能够作为政府采购的对价。从广义上来讲,只要政府让渡了自己的财产性权利,以换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采购。政府用现金的方式去购买,是政府采购。政府让渡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去换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是政府采购。这也是最近一版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释放出来的重要信号。时下流行的ABO+FEPC、ABO+股权合作+EPC、游离于PPP库之外的特许经营,极有可能都将回到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内,在PPP立法还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有望通过政府采购法将严格入库管理的PPP和库外的各种准PPP、类PPP在采购层面上统一到一套制度体系之下。
(作者系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延伸阅读·
ABO一般指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是由政府授权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依约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
EPC指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产业的总称。其中,工程指从工程内容总体策划到具体的设计工作;采购指从专业设备到建筑材料的采购;施工指从建设、安装到技术培训。
FEPC即融资(Finance)—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是对EPC的一种拓展和变形,即承包商能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替业主找到优质融资渠道,促进业主和金融机构间的友好合作,进而获取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文字/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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