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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特刊【公车选型政策解读】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5: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解读

漫画/李建维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市场在售自主品牌乘用车共有190余款。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规定,本报甄选出63款有望进入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车型。这些占自主品牌1/3的车型有望成为明年公车市场的主角,而目前市场在售的20多家合资企业的100余款车型或将因为无法满足申报要求而无法进入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公车选用车型目录部分车型表

否决性指标:不超过1600kg、不超过1800mL、不低于国IV。

否决性指标:不超过1950kg、不超过2500mL、不低于国IV、不高于11.0L/100km。

否决性指标:不超过2000Kg、不超过2400mL、不低于国IV、不高于11.0L/100km。

否决性指标:不超过1400kg、不超过1600mL、不低于国IV。

新能源轿车否决性指标:不超过1800kg、电池组能量(纯电动)不低于15kWh、电池组能量(插电式)不低于10kWh、纯电动模式下最大续驶里程(工况法)插电式不低于50km、纯电动不低于80km。目前尚无相应市售车型。统计/梁帅制表/高振兴

细则的发布将带来哪些影响

话语权决定了合资品牌的未来,速度则决定了自主品牌未来在公车市场的地位。

近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细则的发布将为正在进行的公车改革带来哪些影响?公车市场,乃至整个汽车产业将会随之发生哪些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政府、企业的有关负责人。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表示,细则的出台将为公车采购提供切实依据,从而避免超标车辆采购。宋宝泉告诉记者,以往的公车采购之所以超标车多,是因为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虽然有一个大概的标准,但是遇到采购人提出的超标公车采购需求往往拿不出依据来。细则不光提供了“1.8升排量、18万元以内”等框架标准,随之每年发布的公车选用车型目录还将为公车采购划定车型范围,这样政府采购部门执行起来就有了严格的依据,非目录内的车辆不采购,就可以有效避免超标车辆的出现,由此带来的另一个深远的意义就是,将为公车采购扫清源头上的障碍。

除此之外,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还表示,以往的公车采购并没有统一的评分标准,细则发布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将成为以后评标的重要参考。

除了对政府采购及公车改革的影响外,细则的出台同样对目前公车市场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业内专家表示,以往的公车市场合资品牌占的比重比较大,细则规定,申报选用车型目录的企业需“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2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而对申报该《目录》的车型的要求为“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这些条件大多数合资企业难以满足,满足不了就进不了目录,入选目录的大都是自主品牌汽车,以后的公车市场将以自主品牌为主。

某自主品牌车企负责人告诉记者,细则的出台不仅为自主品牌打开了公车市场的巨大空间,还将对中国汽车产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的汽车产业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现在最缺的是技术。以前业内讲究与国外企业合作,靠市场换技术,现在来看,市场送出去了,技术没换来。自主品牌在公车市场份额提升后,一方面公车市场对于车辆各方面的严格要求将迫使企业在生产、研发方面投入更大的经历;另一方面,公车市场销量增长还可以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提供更多的资金,从而使自主品牌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如果合资企业再想进入公车市场,鉴于细则的申报条件,外方必须让出产品的工业产权、技术转让权这同样可以起到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发展的作用。在未来的公车市场竞争中,话语权决定了合资品牌的未来,速度则决定了自主品牌未来在汽车市场的地位,所以,自主品牌现在面临的最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抓住机遇,加快企业发展速度,以免错失良机。(梁帅)

如何发挥好细则的作用

要想落实好细则,就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控资金、抓源头的政策功能。

很多人都认为细则的出台是个好事,但也有一部分人对细则如何更好地“落地”表示担忧。

某车企负责人表示,虽然细则立了很多规矩,提高了企业及车型进入公车市场的门槛,但是企业对此表示欢迎。“不怕立规矩,就怕规矩太模糊,执行不严格”这是该企业负责人的心声,“只有严格执行、一视同仁才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如何确保细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某省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是细则落实的最有效渠道。有了细则和选用车型目录,政府采购部门可以依据标准严格审批,从资金角度杜绝公车采购超标情况发生。采用公车协议供货的省份,还可以结合以往的经验,在选用车型目录范围内开展协议供货招标,这样以选用车型目录控制车型范围,以协议供货的形式控制车辆价格,就可以采购到价格优惠且合乎标准的车辆了。所以,要想落实好细则,就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控资金、抓源头的政策功能。

企业对于如何发挥好细则的作用也有自己的看法。江淮乘用车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为自主品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目前很多车企仍在观望,由于新车型从研发到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很多车企还没下定决心,其实,好机会并不是总有,自主品牌应该以此为契机,快速跟上,在公车市场率先实现弯道超车。

东风乘用车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品牌知名度、认可度低是自主品牌目前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公车市场打开后,一方面可以切实提高自主品牌的销量;另一方面可以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让消费者对自主品牌更加有信心,使乘坐国产车成为一件很自豪的事。自主品牌车企也应该着眼长远,放弃眼前利益,加大生产、研发投入,出好车,只有技术、质量双升级才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梁帅)

细则锁定五大焦点

细则中所反应出的五大焦点,呈现出未来公车市场的走向及游戏规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所反应出的五大焦点,呈现出未来公车市场的走向及游戏规则。

焦点一:研发投入比。三部委规定,“企业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汽车产业引导关键方向即是促进企业研发能力的增强。从目前申报情况来看,自主品牌都能达到此标准,但对于合资品牌而言却是值得论证的数字。

据了解,作为首款量产的合资自主品牌——广汽本田理念S1在目录申报过程中受阻,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未达3%是关键因素之一。合资品牌在发展自主品牌过程中是否真正投入研发,成为其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的关键。在本届广州车展上,东风日产发布了其自主品牌量产车——启辰,据东风日产相关人员介绍,启辰的研发成本基本能达到3%。在合资自主品牌发展进程中,真金白银投入研发是关键。

焦点二:车型话语权。细则对车型规定,“申报企业应该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权、产品改进权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同上,自主品牌车型完全可满足此项规定。部分合资品牌表示国外市场销售权不难实现,如东风日产骐达近年就有销售埃及、马尼拉等国的报关记录。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产品的技术转让权,部分合资品牌所推出的自主品牌车型是从国外市场引进的成熟车型。

在合资品牌技术话语权方面上海大众具有自身特色,多年前,上海大众与捷克斯柯达签订协议时,有一项特别约定:“在斯柯达原有技术基础上,未来针对中国市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工作将由上海大众做,其中不排除由双方合作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新车型。但由上海大众开展的实质性的开发,技术品牌将属于上海大众所有。”

借助合资创建自主知识产权是大家所迫切希望看到的,上海大众在技术及品牌自主方面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即将公布的目录选型结果中将会给出答案。

焦点三:公务新能源车标准。节能环保,发展新能源车是“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汽车产业的引导方向。细则对于新能源车除研发投入比例、车型话语权外的规定,在价格方面规定,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同时对于主要参数也进行了明确,例如整车质量、续航里程、动力电池组类型及能量等。

从细则规定情况及结合各企业新能源车型情况分析,目前尚没有能够满足公车市场的新能源车型。对此汽车企业均表示,该标准将为企业研发适合公车市场的新能源车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电动车将是未来公务车倡导的新能源车模式。

焦点四:看重营销能力。在企业资格及车型申报过程中,要求申报明确的营销网络分布情况,并细化到各地市及区县。东风乘用车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自主品牌厂商的4S店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意识不强,此规定将促进品牌厂商带动资历较好的4S店进入公车采购市场,提升自主品牌厂商整体营销能力。

焦点五:避免减配加价。细则明确了申报车型的技术参数和配置。其中配置细化为安全配置和其他配置,安全配置中包括发动机电子防盗系统、车内中控门锁、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倒车视频影像、制动力分配系统、胎压监测装置。其他配置包括,电动天窗、前后电动车窗等。

业内人士分析,配置的明确进一步明晰了公车的配置标准,避免减配加价情况的出现。(芊淑)

【相关链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名词解释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确认核算,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会计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指依据现行的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准则及解释确认核算,并经会计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收入。

二、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一)产品工业产权:是指申报企业依法对应用于自产汽车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中国境内和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产品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二)产品改进与认可权:是指申报企业拥有产品技术改进的权利,以及对产品开发的成果进行认可的权利。

(三)产品技术转让权:是指申报企业拥有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产品技术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或许可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

(四)国内外市场销售权:是指申报企业拥有在国内外市场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开展自产汽车销售和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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