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标准”为政府采购提供依据
日前亮相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徐焕东教授认为——
“三重标准”为政府采购提供依据
本报讯 记者田冬梅报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采购、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等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三重标准”,即总预算控制标准、功能标准和价格标准。
这是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对日前亮相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自亮相以来,其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条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徐焕东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有对政府采购进行的直接规定,其中对机关经费和资产配置等做出的相关规定,也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
“政府采购要得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必须要有标准。”徐焕东提出的政府采购的标准应该包括总预算控制标准、功能标准和价格标准。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徐焕东认为,该条款提出的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总额预算控制的标准。同时,《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对资产配置标准以及按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采购和配置资产的相关要求,如要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也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价格标准和功能标准。
“标准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不仅与标准自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密切相关,还与严格的监管密不可分。”徐焕东表示,有了标准,还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同时,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此外,确保标准的落地,还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相关的权利与责任。
此外,徐焕东还强调道,尽管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为政府采购的执行和评价提供了依据。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一种政府自律的行为,标准的认可度和执行力还有待商榷。从本质上讲,解决政府采购什么、采购多少等问题,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公共需要,纳税人应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发言权。因此,未来标准的制定主体应该从政府回归纳税人代表,也即人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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