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好投标第一步:资格条件
【来自实践】
迈好投标第一步:资格条件
■ 翟海霖
公平、科学、合理地设置资格条件,不仅是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基础,也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然而,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在设置资格条件时仍暴露出不少问题。
请你别来
供应商能否参与项目投标,要过的第一道关就是资格条件。我们通常要求采购人在设置资格条件时,要坚持无门槛、无差别、无歧视的原则,但仍然有个别采购人想方设法阻挡某些供应商参与投标。比如,A单位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项目,在资格条件中除了要求供应商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还要求供应商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市级医院且具备20人及以上的副主任医师执业证书和10人及以上的护士执业证书。显然,这样的资格条件设置已将非医院模式的体检中心挡在门外。
笔者认为,采购人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应考虑项目的采购需求,不能跳出需求天马行空;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尤其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排斥中小企业;要充分考虑资格条件的普适性,能够让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如果一个项目的资格条件只有少数人符合,采购人就要考虑条件是否设置得太过苛刻;坚决不得将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资格条件,同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的认证必须设定为资格条件,比如,国家对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统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进行认证。
想变就变
资格条件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设置的,有时会受某些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的资格条件在开标前发生变化,有时资格条件被采购人随意对待,今天发了公告,明天就想更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因此,对于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资格条件一旦随公告及文件发出后,就不可以再更改了,必须改变的,只能终止项目重新采购。那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呢?《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资格条件的更改作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将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修改列为招标文件修改的一个特例。当放宽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时,属于新的要约邀请,相应地要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由此,对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如资格条件放宽了,项目无需发布终止公告,直接将项目延期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最长时间即可。
鱼和熊掌可否兼得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都是根据采购需求设定的。资格条件决定了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评审因素决定了供应商能否中标,如果将资格条件比作报考条件,那评审因素就是打分标尺。由此可以看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中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前提下,那些没有在资格条件中出现的条款,可用于评审因素,比如供应商的业绩,既可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作为评审因素,但只能二者选其一。当然,个别条件的设置是专属于资格条件的,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就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有强制要求的资质,必须放在资格条件中,不再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所述,采购人对资格条件起关键性作用,这就需要采购人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尤其是资格条件的非歧视性审查机制,对于拿捏不准的资质条件,必要时可求助专家。与此同时,行政监督部门要继续强化采购人业务培训,加大对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负面清单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采购人采购的项目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多维度、多方式督促采购人严格遵守采购程序,全方位保障供应商迈好投标第一步。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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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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