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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项目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7-25 10:23: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何种项目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某地一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发布了征集公告,并明示在第一阶段采用质量优先法进行评审。该公告发布后,有业内人士提问道:“什么样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这个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合乎规定吗?”

回答

其实,关于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问题,《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比如,在北京市刚刚完成的法律援助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由于《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对法律援助的律师咨询服务有着明确的补贴规定,该项目就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

那么,问题中提到的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能否采用质量优先法?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此类项目没有政府指导价,也并无特殊要求,按照110号令的规定,不应当采用质量优先法。

可该项目为何“固执”地采用了质量优先法?记者向负责该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咨询,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在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市场中,不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差异是比较大的,如果单独“拼价格”,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为了保障车辆驾驶安全。同时,当地还沿用了较早以前的车辆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如果单价报得很低,但延长维修工时,即使采用了价格优先法,实践效果也不佳。尽管集中采购机构结合110号令的规定对采购人进行了提示,采购人出于安全考虑,坚持以实际出发,最终选择了质量优先法。

究竟是该“刻板”执行110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还是更多从实际的角度来考量,采访中,记者并没有找到更好的答案。不过有业内人士反问道:“是否可以考虑把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项目放到‘网上商城’,或者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呢?”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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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6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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