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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八)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3-14 18:54: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四十八)

13.2.5 最终产品验收

最终产品的验收由申购人(业务部门)负责,并由相关最终用户提供支持。然而,采购实体必须将这一信息记录和归档在案卷中,并将其用于付款,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根据需求类型,进行的验收如下:

关于货物,最终用户收到采购货物后,项目经理(申购人)在相关情况下听取最终用户意见,将向采购单位提供一份收货和检查报告(RIR)。须确保按照装箱单收到所有货物,并详细记录收到货物的状况,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货物规格。为此,必须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收货和检查报告标准模板。

关于服务,采购官员必须收到项目经理(申购人)的书面确认,证明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圆满完成服务。申购人在相关情况下听取最终用户意见,必须书面确认收到并验收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交付品。

关于工程,采购工程时,业主代表必须确保工程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表进行。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定期现场视察或通过负责管理工程合同的业主代表的进度或状态报告来完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有具体的工程验收程序,包括签发接收证书和最终完工证书。

13.2.6 在oneUNOPS创建收据(收入确认)

oneUNOPS中的收据必须在交付时创建,从财务角度来看,这一流程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根据IPSAS会计准则在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中记录收入确认的时间点。

根据购买类型,即货物、服务或工程,交付有不同的含义。此外,对于货物,根据合同中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不同的时间点和地点确认交付。

13.2.7 供应商绩效评估

项目经理(申购人)应在采购官员的支持下(在相关情况下听取最终用户的意见),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时,必须将整个合同期间供应商的表现考虑在内。非常有必要仔细记录合同履行情况,以提供供应商绩效证明。供应商绩效评估(SPE)对于所有价值在25万美元或以上的采购活动都具有强制性,必须及时进行,不得超过合同完成后一个月;对于价值较低的采购活动,也建议使用oneUNOPS 中的功能进行评估。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时,“合同完成”应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收到合同内的最后一批货物、服务、工程的日期(或合同终止的日期,如适用),不应包括工程的缺陷通知期(DNP)或货物保修期。如果供应商在缺陷通知期或保修期内的表现有所不同,之后应修改供应商绩效评估。

供应商绩效评估中至少应涵盖以下主题: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及时交付;根据合同交付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质量;有效、及时的沟通和文件处理;对可持续性(社会、环境和经济)和(或)创新的承诺;符合其他合同条款和条件。如果承包商在履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的过程中表现出重大或持续的缺陷,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损害赔偿或类似行为,按照供应商绩效评估记录,PG 负责人可在审查过程文件后决定,根据第33e条“供应商不合格”的规定,暂停该供应商继续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

13.3 救济和终止

违约可使非违约方有权获得特定弥补,包括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仲裁法庭将确定此类损害赔偿。此外,非违约方也可获得合同救济。同时,违约也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13.3.1 货物和服务的违约赔偿金

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违约赔偿金(见第65.2条“细则和投标人须知”)并作为专用条款包含在合同中,则应按如下方式应用:a)如果延误是不可抗力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不涉及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且不可预见,并且承包商能够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此类事件的发生,或者如果延误是由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疏忽(例如设计文件中的错误)或由于客户停止/延迟合同执行造成的,则不得采用违约赔偿金;b)如果延误是由于与承包商有关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并且这些原因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造成了损失,则必须采用违约赔偿金;c)必须由相关PA作出是否采用违约赔偿金或其适用范围的决定,并传达给承包商。如果违约赔偿金的应用导致合同终止,必须按照第13.3.3条“终止”进行处理,包括通过法律顾问进行清算。

13.3.2 工程延误赔偿金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如果延长)之前完成工程,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按其在接收证书所述实际完工日期之前(包括当日)未能完成工程的每一天支付延误赔偿金。延误赔偿金应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因延误而预计产生的额外运营成本计算。在投标时,应在明细表中作为每日费率(默认情况下,相当于合同价值的0.1%)列出,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值的10%,以便实施。承包商还应赔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而聘用顾问应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在完工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而应支付的。如果延误赔偿金的应用导致合同终止,必须按照第13.3.3条“终止”进行处理,包括通过法律顾问进行清算。

13.3.3 终止

合同终止要么是出于双方的便利,要么是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对违约的救济方法通常包括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此类赔偿金通常是补偿性的。在所有终止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向法律顾问咨询并寻求建议。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包括具体的子条款,详细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业主)可以终止工程的条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随后对截止至终止点完成的工程的估价。应注意的是,承包商也有权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终止合同或暂停工程,这些条件主要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付款延迟有关。同样,具体的子条款详细说明了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随后对完成工程的估价。因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遵守其所有合同义务。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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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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