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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筑牢法治保障网

栏目: 2022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22-03-08 00:29: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两会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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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

■ 本报记者 吴敏

“给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点个赞!”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称赞道,该文件的出台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更具规范性,律师们也在这个文件的落实中感受到了公平。

资金能落实

履约有保障

为积极稳妥、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2020年底,司法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有序开展。

该《意见》出台1年多了,刘守民对此感受深刻。“我主要在四川执业,因此,对于四川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落实情况深有感触。”他说,当初出台《意见》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落实购买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虽然本人不是很清楚所有地方政府的资金安排情况,但从本人及所在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客户来看,从前期的采购预算到采购计划,再到后期的项目验收和服务费支付都能够得到保障和及时落实。

权利与义务应是对等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资金得到了落实,履约责任也要有保障。《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

对此,刘守民表示,法律服务是一个专业壁垒相对较高的行业,且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工作将直接影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决定了政府各部门在购买法律服务时会特别强调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在提出采购需求时,购买主体会对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考核或验收条件,以此作为是否支付(或增加/减少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前置条件。在他了解并参与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中,购买主体对法律服务是有较高期待和要求的,因此,他们会对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考核条件或验收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考核或验收。相应地,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方,也应该在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严于律己。一方面,应按照律师执业要求指派负责任的、有能力的、符合政府实际需要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还要严格遵守采购文件的各项具体法律服务要求。

采购有程序

竞争更公平

《意见》实施1年多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程序上更明确、合理,竞争也更加公平。

《意见》明确,在采购管理方面,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在实践中,落实情况是怎样的?据刘守民介绍,就四川而言,2021年12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五章对购买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文件主要沿用政府采购法的既有规定,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服务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购买服务,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竞争性磋商,对于没有达到前述标准的购买服务项目则按照既有规定和要求予以执行和监督。具体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这一领域,他了解及参与的项目绝大部分是采用竞争性磋商这一方式进行的。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审能够从价格条件、商务条件、技术条件、服务方案等多项维度筛选满足项目要求的法律服务供应商,相比于其他评审方式更能够体现出竞争性、差异性。因此,他认为,当前实践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是比较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采购文件的内容是最能体现公平性的。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此,刘守民首先肯定了《意见》发布1年多以来,购买主体在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他说:“四川省各级党政机关都按要求开展了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并且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政府采购官方网站、第三方代理平台进行公告。这种最大程度的公开能够充分激发法律服务市场生机,使得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关注并参与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中来,以形成政府和律师事务所良性互动的局面。从本人及所在律所参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看,绝大部分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时设置的资格性条件和评审条件是合理合法且有利于项目良性竞争,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不过,刘守民坦言,有律师也曾向他反映,并非所有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都有全面理解,仍有部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设置不太合理,比如,某些法律服务项目会设置“一级律师、二级律师”这类专业职称,或者将“律师事务所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或指定机构奖项”作为项目评审条件。但事实上,这类专业职称及奖项并不是衡量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必须条件。如果以此作为评审条件或加分项,显然对职称级别不高、荣誉奖项不多但业务能力却很强的青年律师不利,使得青年律师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这种现象不利于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刘守民建议,购买主体应加强法律意识,为打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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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29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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