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将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吉林将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报道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自3月1日起,启用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抽取和专家履职评价功能,进行专家履职评价。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从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关于网上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提出,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需通过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审查和履约验收等工作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家库使用申请,并向邀请的专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通知》明确,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库的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包括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评审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表现、职业素质等方面。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分值为100分。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打分后,评审专家可自行查阅信用评价情况,并记录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专家库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如对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评价结束3日内,通过专家库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同时,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家库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功能模块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此外,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进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的数据调查,设定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对履职评价结果较差的评审专家,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解聘其评审专家资格。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共同管理等方式,将评审专家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监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查实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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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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