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采新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成都政采新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炎报道 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近日发布新规,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比例按上限执行、鼓励小微企业分包等多项措施惠及中小企业。
本次发布的《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此前实行的措施相比,更加具体。
《通知》要求,成都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价格评审机制方面,《通知》明确,价格评审优惠要按上限执行。其中,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通知》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要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此外,在市场主体参与成本和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方面,《通知》也涉及多项向中小企业倾斜的措施,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对于中小企业提起的质疑、投诉,采购人、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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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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