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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收取如何“服有所值”

栏目: 代理·咨询,电子报 时间:2022-01-24 20:56: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圆桌派】

主持人: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杨文君

嘉宾: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伟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事业部技术总监 刘畅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事业部副总经理 李杭

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振全

中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张书玲

代理费收取如何“服有所值”

主持人:感谢各位“大咖”百忙之中参与我报组织的代理机构首期沙龙。这一期,我们想和在座的各位聊一聊代理费收取的话题。目前,行业收费现状如何?

代理费收取的现状

王伟:目前,行业内普遍是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随着招标行业管理的变化,代理机构竞争越来越激烈,代理费用在这些文件规定的基准上向下浮动,但这些文件其实已经在2016年1月1日废止了。

李杭:1980号文出台以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在2003年又发布了《通知》,明确将1980号文中的“谁委托、谁付费”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自那以后,政府采购代理收费有向采购人收取的,也有向中标供应商收取的,但后者情况居多。只是,目前这个《通知》已经废止了。

吴振全:在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明确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五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说,299号文将咨询服务费用政府指导定价的时代终结了,自此以后,代理费收取不再由政策文件指导。

主持人:既然代理费的收取已经没有政府指导价了,为什么业内还是参照1980号文执行?

刘畅:习惯使然吧。1980号文实行了20年,如果拿其中的标准去谈,比较容易被采购人接受。其实,废除代理费政府指导价的初衷是好的,想让市场来定价,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未形成,也很难形成大家都认可的定价机制来替代1980号文。

吴振全:目前,代理机构在1980号文规定的基准上再打折。我了解到,很多代理机构针对资金规模较小的单项次工程或服务类代理服务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代理费收取中存在的问题

主持人:关于代理费收取,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张书玲:当前,业内还是参照1980号文进行代理费收取,但该文件是20年前出台的,其中所规定的价格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在通胀等压力下,人工、场地、设备等成本都在上涨。

举例来讲,一个项目邀请3个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费就要花上1500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成本大概在1000元—3000元,会议室等场地费少说也要3000元,一个项目的平均代理费大概是1万元。对于一些小型项目,这么算下来,收费不足以弥补成本。

但如果代理机构承接项目的“量”上升,盈利会好一些。

刘畅:真的是这样。有时,某些项目反复废标,我们的代理成本会进一步升高。

吴振全:当前,代理费打折现象确实比较严重。随着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制”的取消,近年来,代理机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7月,全国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已突破3万家,全国代理机构市场规模接近取消资格审批制前的10倍。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服务质量比较差的代理机构也“混进”了这个“圈子”,并且为了抢占生意,恶意低价竞争。我听说,某代理机构为承接一个项目,代理费总报价仅2000元,这根本无法补偿企业成本。

刘畅:现在代理费“内卷”现象非常严重。有的代理机构甚至在1980文制定的标准上打6折,根本不足以补偿成本。

一边是代理机构低价竞争,另一边是采购人鉴别能力欠缺,只看价格。有的采购人认为,低价就是好的,省钱就是好的,而不关注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差异。

李杭:业界参考的1980号文,不仅年代久远,与当下环境不符,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1980号文是针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出台的,不适应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项目投资小、法律约束多的特点。

由于1980号文规定的代理费收取标准过低且不适合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服务,导致了代理行业普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内卷”严重,无法吸引懂专业、懂法律、懂组织的高素质人才进入该行业,使大多数代理机构变成了一种会务和程序的组织机构,更不利于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

主持人:看来大家针对1980号文的意见还是比较多的,对于代理费,还有其他问题吗?

李杭:我还总结了三个问题。

一是评审专家劳务费现已成为一项包括在代理费内的主要成本且不可预见。很多代理机构除了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外,还会要求中标人支付专家费甚至场地费。很多评审专家也熟悉此情况,经常在评审中要求代理机构大幅增加劳务费,且远远超过国家规定。同时,某些代理机构也会借此向评审专家提供超额的劳务费,以达到其特殊目的。

二是很多代理机构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按1980号文收取代理费,但遇到服务类采购项目时,却按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等。其实,在政府采购中,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的工作量、难度,以及受到质疑和投诉的风险都大大高于货物采购,但同样的中标金额,服务项目代理费的金额却远低于货物采购项目的代理费金额。以中标金额500万元为例,货物标收费5.9万元,服务标收费4.7万元,相差约20%。这显然与代理机构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

三是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一签三年的项目,很多代理机构都是按三倍中标金额为基数收取,但公布的采购预算是一年的,中标金额也是一年的。

对于上述现象,中标人即使有意见,但为不影响中标,也都乐于或被迫接受。

刘畅:对于代理费的内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比较杂乱。代理费究竟应该包括哪些环节,希望未来能有统一的界定。

关于代理费收取的建议

主持人:结合刚刚提出的问题,大家对代理费的收取有哪些建议呢?

刘畅:在提建议之前,我更想先分析一下原因。之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大家对代理服务质量的优劣缺乏客观的评价。

举例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协会就有一套比较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且,每年会把各事务所的业绩能力等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排名,这能够客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能力或水平。对于我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恰恰是缺乏这样一套评价标准和平台,告诉大家什么样的代理机构是好的。

现在实施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更接近于监管性质。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一套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标准,并借助平台,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王伟:近些年,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比选时,采购人往往赋予代理费报价较大的权重,在1980号文等三个文件取消后,确有招标代理机构用较低的报价换取市场,我认为“低价竞争”现象不利于招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物有所值”的服务理念,凭借多年积累的招标实践经验,不断“练内功、控风险、促发展”,已形成一套高标准服务规范。

我建议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出台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或客观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评价管理,让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同时,对于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需要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标制度、加大行政监督和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2021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前、采购后对采购需求管理的主要任务,并对采购需求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确定、风险控制等作了细化规定,对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又提出了新要求。希望政府借此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努力开拓市场,实现良性有序竞争和发展。

李杭:为实现国家要求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目标,鼓励代理机构成为采购人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建议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并参照法律行业、咨询行业制定行业收费参考标准。

另外,中标价经常大幅低于预算金额,但代理机构付出的劳动和硬性支出并不会因中标价的降低而减少,因此,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收取代理费应以预算金额为基础,并采取固定金额,以便各方监督、执行。

现在,大多数采购人不论项目金额大小都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有的项目代理费只有几万元,但代理机构付出的劳动,以及租赁会议室、支付专家劳务费等硬性支出不可能减少,因此,建议设立最低收费金额。

张书玲:我建议,一方面,国家要针对代理费的收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出具指导性意见,或者,由行业协会出面,制定参照标准;另一方面,希望采购人敢于担当,真正担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优选责任心强、服务佳的代理机构帮助其完成采购。

此外,不建议进行五花八门的代理机构评比,客观地给予评价就好。

吴振全:我们还应思考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普及,代理服务的价值何在?代理服务不应再局限于以程序性服务为核心,而应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代理机构应提升业务能力,不断塑造核心竞争力,追求更高服务价值,彻底改善当前代理服务收费恶性竞争的现状。

凡此种种,个人认为,要从三个层面去解决代理费的问题,或者说推动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一,在国家行政管理层面,要着力引导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合理计取费用。释放代理机构服务效能,激发代理服务创新能力,充分诠释代理服务价值。对提供不同服务质量、效能与价值的企业要有区分。

第二,在采购人层面,要加大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力度,驱动代理服务向该方向拓展。要强化采购前期工作力度,确保采购活动优中选优,提升品质,切实担负起采购主体的重任。

第三,在代理机构层面,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水平,推动整个行业良性发展,尽快脱离代理服务“质次价低”的竞争怪圈。

刘畅:我很同意吴总说的这一点。尤其是自去年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后,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可以说又向前延展了一大步,代理机构也要思考,如何拓展服务内容。当然,关于提供需求管理服务,这方面该怎么收费,也希望未来能有参考标准。

吴振全:最后,我还有一些关于代理费计取的建议和大家分享。例如,在一些体量较大的采购活动中,项目可能需要划分多个标段,为了保证代理服务质量,采购人可根据不同标段代理服务的考核评价结果,支付相应标段代理服务费用。能够良好完成该标段服务,就支付该标段费用,以此类推,直至项目采购完成。

又如,在某些工程招标项目中,代理机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利益对抗性,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是要求建设单位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后,再向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费用。

主持人:感谢各位老师,希望我们今天的“头脑风暴”,能为日后代理费的合理收取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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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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