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采购应重视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采购应重视合同签订
■ 孙学博
以“药品采购”“当事人”“人民医院”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搜索到67件相关民事案件,超过一半占比的为供应商诉医疗机构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有34件,笔者对这34个案件分析后发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后的合同签订中存在较多瑕疵。
合同应明确货款给付有关规定。分析上述相关案件后发现,采购人(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署药品购销合同时,存在供应商为获得签订合同,提前支付保证金及垫付部分货款的情况。通常来说,采购人(医疗机构)被视为处于强势地位,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且因医院的特殊性,医院很少出现破产无法偿还货款的情况,故导致双方在合同中对采购人支付货款的方式、时间等问题未有明确约定。
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医院方通常会以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若合同对支付货款的方式、时间约定不明,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按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若供应商要求医疗机构支付已经确认收到的货物时,医疗机构很难以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为由进行抗辩。
合同应明确退、换、调整药品内容。由于药品管理、使用的特殊性,实践中往往存在药品的更换、外调、借出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形,有些采购合同予以明确规定,有些没有。当供应商以更换、外调、借出药品的数量和品种存在争议为由起诉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会以折抵购药费用为由作为对原告方的抗辩理由。由于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该类抗辩,法院一般会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举证,而医疗机构此时举证往往并不充分,如,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借单、证人证言等。该类证据中并无供应商的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的确认。此种情形下,法院往往因医疗机构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低而驳回其相关抗辩。
医疗机构未按约履行合同,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供应商获取采购合同相对困难,且医疗机构涉及公共卫生安全职能,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以合同成功履行为目标。若医疗机构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便会出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结合医疗机构的履约情形进行裁判。若医疗机构长期拖延支付货款,且表示目前无力支付货款,此时法院亦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供应商要求医疗机构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货款、返还押金的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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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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