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小微企业能享受政策优惠吗
【有问有答】
主营业务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一致
这样的小微企业能享受政策优惠吗
■ 本报见习记者 张舒慧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但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一致,其能否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回答
面对问题中的情形,多数观点认为,这样的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在基础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大型企业,即使是这个行业的小微企业,在其他行业中也可能是‘巨无霸’。”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行业具有不平均性,如果“一刀切”,则显失公平。
对于主营业务,成凯认为,上述情形中的“主营业务”其实是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也就是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准入行业外,供应商若具备承接某行业项目的能力,那么,该行业就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这里要注意的是,主营业务不仅仅是供应商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范围。
“供应商自己判断其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或专门面向政策。”这是采访中多数专家的观点。
也有观点认为,“采购人以这样的方式排除一些无法满足其真正需要的供应商。同时,可以避免大型企业利用其资金或实力优势介入小规模企业所涉行业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专家表示,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并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情形的,即可享受扶持政策,与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是否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关系不大。
“采购人需要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供应商的主营业务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专家岳小川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明确的只有供应商的企业名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小微企业类型。
“深圳实行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真正实现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汪泳强调,问题中的情形需要明确供应商规模和行业,而不是主营业务。他个人建议,供应商的营业收入和人数只要符合采购标的小微企业标准,即可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因为对于不同的行业,规模不一样,评审时的考量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岳小川进一步解释道,按照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标准去衡量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和其主营业务实际没有关系,况且,大多数公司目前都是多元化经营。
此外,记者发现,对于这一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受访专家提出,对容易引起争议的实践点,希望在采购文件中尽可能地明确。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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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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