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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划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线”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12-20 19:42: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甘肃划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线”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甘肃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针对不同采购主体的41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精细化。

《裁量基准》对不同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采购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最多,共23项,此外代理机构、供应商、集采机构、评审专家也均有涉及。违法内容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禁的行为,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等行为。

在自由裁量幅度划分方面,《裁量基准》按照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裁量阶次。原则上,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划分为3档或4档。对法律规定处罚种类不多且情节分类情况少的,将其裁量档次分为2档。

此外,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裁量基准》尽可能地做到细化、量化。例如,针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情形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细分为:未中标或成交的,处采购金额5‰-6‰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或成交,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处采购金额6‰-7‰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8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或成交,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处采购金额7‰-8‰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处采购金额8‰-10‰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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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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