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规范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
山东滨州市:规范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山东省滨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禁止项,强调可实施情形的具体要求,规范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
《通知》明确了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使用发布公告、资格性预审、省级以上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允许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行为的采购方式仅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且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在发布采购意向阶段,采购人应在实施采购活动至少30天前发布采购意向。在选取代理机构阶段,采购人应自主选取代理机构,并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在抽取评审专家阶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抽取不少于2人的评审专家组成供应商推荐小组。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分别推荐评审专家,推荐人数不少于拟抽取专家人数的两倍。在推荐供应商阶段,采购人和供应商推荐小组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除了开启“警示灯”,《通知》还架起了“高压线”,明确了不得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采购项目。针对各采购主体的责任,《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推荐小组评审专家提供或暗示其他供应商,或者向评审专家施加影响自主推荐的其他影响或压力。
立规矩还需强监管。《通知》强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全过程档案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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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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