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标准化建设离不开采购人的深度参与
【建言献策·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政采标准化建设离不开采购人的深度参与
■ 张泽明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其中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这表明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标准化建设已得到党和国家充分重视。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的主导部门是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设计、程序规制与具体监督。但采购人也应当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中主动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标准化政府采购建设真正解决采购人的采购痛点,继而使采购需求更精准、流程更规范、交易更高效、政策目标更容易达成。
在政府采购中,一般认为“标准化”可以分为4方面的含义:采购原则的标准化、采购制度的标准化、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以及采购对象的标准化。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就是通过有关强制性或推荐性规定,推动上述四方面的标准化进程,使得政府采购在要素配置、采购程序、评判标准、绩效考核等方面逐渐实现统一。鉴于政府采购业务链条由采购需求提交、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国库支付、资产管理、履约验收等多个环节组成,标准化建设自然离不开业务链条上各环节标准的协同配合,其中既包括财政部门从监管角度进行的标准化建设,也包括采购人视角下标准化政府采购的构建与执行。在现行政府采购体制下,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的切入点,是在遵从法律法规与财政部门标准化规范的基础上,从采购项目执行运用端考虑标准化政府采购的问题。同时,构建好采购人与监管机关、采购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标准化分工协调机制,也是采购人关心的标准化内容之一。
有鉴于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中财政部门、采购单位等的协同关系,从采购人的应用角度看,标准化建设大致可分为需要财政主导以及可自我着手两大部分。
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应用执行,财政主导与采购人参与缺一不可。从采购制度标准化来看,电子化采购制度是采购人较为关注的领域。当前,电子化采购系统处于不断发展态势之中,对于电子化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公开还是仅向参与的供应商公开、系统密钥是否需要遵从统一标准、电子化评审的具体技术实现细节、公示信息的统一接口、对电子化采购违规行为如何处罚、由于互联网技术问题导致的采购相关方救济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整合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标准,采购人再进一步对本单位乃至本系统进行标准规范。
部分采购术语的标准化问题,在采购制度标准化建设中容易被忽视,却常常是采购人比较关心的点。比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这个概念,实践中既有被称为集中采购限额,也有被叫作分散采购限额。废标、流标、重新采购,有的采购人员往往也分不清楚。对类似这些业务术语的标准化,也需要在财政部门主导规范标准后,由采购人再进行具体运用。
从文件标准化看,制定涵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多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范本,制定涵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合同标准文本,完善信息公告公示类标准化文本等,一直是业界在不断探索的重要领域。对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要求,要通过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针对文件标准,当前的一个热点是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做好需求审查的具体落实。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已经出台需求管理的具体标准,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等4项规范文本,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的标准化程度。采购人可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下,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规范,使得这类标准用得实、用得好。
从采购对象标准化看,集采目录内的通用产品规格是采购人首要关心的标准对象。近期,财政部在对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建议的答复中指出,要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集采目录内通用产品,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所需实现的政策功能目标,研究制定产品需求标准,提升质量和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同时指出,要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推动各省将需求标准统一、有一定采购规模的产品,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归集采购需求后统一实施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由此不难看出,集采通用产品的标准化需要财政部门和各采购人勠力同心,共同推进。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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