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八)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八)
11.1.5 履约保函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向选定的供应商索取履约保函,以减轻供应商不履约和违反合同义务而发生的风险(如交付所有设备、提供的服务和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证券和担保通常以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形式发行。然而,如果得到法律顾问和金融集团(FG)的批准,可以接受经过银行证明的债券、即期汇票、本票或不可撤销支票来代替担保。
这一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还应对此提供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模板(如适用)。具体请见第6.52条第p款。
如果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供应商应在合同签署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供履约保函,金额通 常相当于合同总价值的百分比(通常为5-10%)。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义务,担保的收益(既定数额)应支付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完成之日后三十天内 将履约保函退还给供应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收到的银行保函(特别是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的银行保函)必须在收到后(并在偿付预付款之前,如适用)由持有适当授权水平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审查 其真实性,是否符合担保价值,并遵循金融集团(FG)发布的指南。
如果银行保函需要由金融集团审查和认证,申请单位应通过专用内网提供详细信息。一般来说,银行保函必须首先通过经认证的 swift 报文接收。虽然保函可以银行信笺为抬 头的书面信函的形式提供,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金融集团坚持应尽量通过swift收取所有保函。因为通过此等做法,安全等级会提高,以便能确认无疑地确认保函的有效性。如果发行人无法通过经认证的swift报文提供银行保函,则必须咨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金融集团,以便准确无疑地确认保函的有效性。
对于开立保函的银行,将对以下方面进行核实:开证行的信用评级。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除非获得金融集团的批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只接受最低长期信用评级为BBB-(标准普尔)、 Baa3(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最或 BBB-(惠誉评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主权信用风险,当银行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政府实体)所有时。如果银行被列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预先核准的名单。对以银行信笺抬头的银行保函进行认证的过程,由金融集团在 PQMS 中指南中详细说明,包括检查以下各项:相关各方的定义:委托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关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引用;保证金额:最高应付金额和应付金额的货币;有效期;文件: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及除保函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外的文件;生效条款: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除非保函条款明确规定将在稍后日期生效,或受 保函中规定的、可由担保人确定的条件的约束。在预付款保函中,应有条件允许保函 在委托人(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生效;参考适用规则:《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备用证 惯例》(ISP98);行使银行保函行使的条件,特别是:在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初始请求(最初)付款;不可撤销;无条件;不可转让;受益人对保函(银行)的行使形式,即书面请求(受益人的确认),以挂号信形式发送。允许部分和多重履约,直至达到所担保金额的最大金额的信息;没有未经授权的规定;保函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银行保函的处理
银行保函(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是可以兑现的原始文件,最终将退还 给投标人(除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决定兑现)。因此,必须将银行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处理和归档时须格外小心。采购人员有责任将原始银行保函交给业务部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将此类文件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通过登记系统跟踪文件的有效性;至少提前四周告知采购官员和项目经理担保函的到期日。
11.1.7 签署、发布和归档
所有合同必须由PA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经正式授权的个人代表供应商签署,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旦具有相关授权的PA以书面形式批准合同授予,任何其他 PA(无论其授权级别如何)均可以签署合同。合同经立约双方书面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应印发一份正本,并应指示供应商将一份会签的扫描副本退回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印发两份原件,并同时在两份原件上签字、将其送交供应商,并指示供应商退回其中一份原件。签字后的合同必须记录在案,以备今后查阅。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参与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所有文件的所有页面(包括所有附件)均需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简签,但包含完整签名区的页面除外,因为此等页面应由此等代表签字。根据OI文件的保留规定,电子或数字签名只有在通过使用公司电子签名产品时才被视为有效。
合同编写完成之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并无关于哪些立约方应首先签署的具体惯例。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注意确保合同签署人为合同关系的法人,并有能力代表和约束各相关立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除以文件格式发布外,还应在oneUNOPS合同管理模块14和审批,但oneUNOPS采购订单本身即为合同的情况除外。这将有助于构建全球合同存储库,有助于对比合同和授标情况对采购订单支出情况进行财务跟踪,提高采购订单创建过程的效率,强化报告的可能性。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和细则 105.01(c)“在收到项目资金之前,不得根据项目协议作出承诺,但经核准的预先筹资活动除外”。因此,PA应确保,除核 准的预付款情况或其他核准的例外情况(如非现金项目)外,如果承包商未在oneUNOPS 内对合同进行全额担保,则不得与承包商签订任何合同。法律顾问在签订合同前予以另行批准同意的,可以不受本要求的制约。
合同一经签订,只有在合同条款允许修改,并且同一供应商为保障原合同的执行而提供(供应额)外的相关货物、服务(工程)时,才可对合同进行修改。每项合同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符合适用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程序要求。关于进一步的说明指导,请参阅第1361条“合同修订”的规定。所有其他情况均需要组织新的招标流程、订立新合同。
不需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或)供应商签署合同的情况当oneUNOPS 中生成的采购订单当作合同采用时,则不需要如下签字:a)如果在oneUNOPS 中生成的采购订单已由适当的PA以电子方式通过系统审批,则不需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字;b)若货物合格且已进行交付并已接收后,不需要供应商签名;如果货物以常规方式交付且供应商被认定为可靠货物来源且订单价值较小;行业有现货,且产品退货较为方便;若已订立了管理采购订单的长期协议;若存在采购订单变更单,且该订单仅为付款目的或为关闭采购订单而签发。如果已签署货物、服务或工程合同,则在UNOPS内生成的相关采购订单不需要任何一方签字,因为该采购订单仅为会计核算之用。具体规定请详见第11.3条。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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