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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七)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0-25 19:37: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七)

11.1.3 与供应商的合同商讨

其目的是澄清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报价书中未规定但对合同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的任何剩余问题(例如,根据可交付成果确定里程碑付款)。合同商讨应明确了解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各自在合同下的责任。

某些关键领域,如详细的交货计划、里程碑、付款时间表,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可能构成合同讨论的一部分。但是,这不应与谈判混淆,因为谈判必须在按照第8.9条授标之前进行。如果在授予合同后进行价格谈判(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则必须按照第8.9条的规定通知CPC 和(或)授标的PA。

关于如何讨论需列入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无严格的规则。必须指出的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通知与之讨论或谈判的供应商,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只接受书面报价书。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合同谈判的结果可以形成合同,供应商可以开始履约。

合同授予后,不应就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因为修改某些规定(例如责任限制、保险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使其他投标人处于不利地位,并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面临收到投标抗议的风险。如果投标人没有在其报价书中记录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条款的任何保留意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选择不就该投标人(选定后)提出的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11.1.4 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在收到货物或履行合同服务或工程之前支付的款项。此类预付款不同于服务和工程合同,因为这一类合同通常预见在合同期限内计划完成(交付)一系列服务。这些确定的部分服务交付时间(通常称为“里程碑”)构成了向承包商部分付款的依据,即进度付款,其目的是偿还已发生的支出和部分支付承包商已赚取费用。但是,如果在交付必要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之前要求支付部分此类款项,则这些款项将被称为“预付款”。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和细则第122.20号规则规定,除非正常的商业惯例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佳利益需要,否则不得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订立要求在交付产品或履行合同服务之前付款的合同。

如果在行业(部门)中经常采用预付款的操作,这通常是建筑工程的情况,或者为了避免承包商的经济困难,预付款可能是合理的操作,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则(根据第6.5.2条第r款的规定)。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有其既定机制来管理预付款,以避免相关风险。合同还将规定关于偿付任何预付款的指示。

可证明预付款合理性的具体活动的示例有:a)进场费(主要用于施工工程),如设备、材料、机械的购买、租赁和(或)转移到项目现场、建造营地和人员运输到项目现场。预付款的最高预付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除非其他因素涉及并经过投标人证明。卖方提出的任何预付款要求应由卖方在其报价书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一理由必须解释有必要做出预付款的决定,逐项列出所要求的金额,并提供使用所要求的预付款金额的时间表;b)开办费(主要用于服务),即购买机票、租赁、购买项目现场办公场所、设备的预付款;c)设计或设计调整成本,涉及从起步和(或)不存在生产线的设计和制造的货物、机器;d)支付租金(房屋)、水、电、气费用等。

预付款通常不得超过50万美元或相关合同项下总采购价格的25%,以较小者为准。此外,如果事先未收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认可的银行或其他担保人出具的、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对于较低的金额,该要求为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的),则不得支付超过25万美元的预付款。

本规则的任何例外情况可由行政首席采购官或其代表书面授权。当向行政首席采购官提交请求时,应提供适当的理由;例如,请求管理方在资金来源范围内做出的声明(即签署聘用合同或给予他人的书面授权书的个人),说明在承包商很少有机会获得银行保函(如果的确如此)的领域,他们接受其他形式的适当保函,或不接受任何保函。

当供应商的建议书被建议取得合同授予时,评标小组必须汇总预付款申请的评估,说明预付款是否合理。

如果供应商要求预付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其财务状况的文件,例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评标小组应审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以前与供应商合作的经验(如适用),还必须确定供应商的财务偿付能力和可靠性。该项评估可以财务报告为基础。

此外,还应确保公司登记文件与报价书一起提交并经核实。采购官员应审查参考资料,并在需要时,应编写邓白氏报告,检查供应商的公共记录是否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大利益。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针对预付款管理的特点工作具体机制进行签约(见第11.6.7条“工程合同中的重要规定”)。合同还将规定关于偿付任何预付款的指示。合同还将提供关于偿付任何预付款的指示。为了降低与预付款相关的风险,建议(但不是强制要求,除非预付款超过25万美元)用银行保函支付所有预付款。如果不能提供银行保函的,PA必须编制并签署文件说明,说明开展的尽职调查以及如何减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面临的风险。然后,PA应确保遵守上述详细程序,并将适当的文件(如上所述)记录在案。有关预付款保函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5.2条“细则和投标人须知”。

一旦批准预付款,应在oneUNOPS按照PQMS过程“管理预付款批准”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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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9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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