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质疑处理要把好“核实关”
政采质疑处理要把好“核实关”
■ 刘毅
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应主动作为,核实相关材料。笔者认为,可以从内部材料、外部材料、专家意见三方面展开相关工作。
主动调取内外部材料进行核实。受理了供应商的质疑后,代理机构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代理机构在调取复核相关材料时,一是应告知与质疑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当面询问的形式让供应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有关中标(成交)产品不满足要求的质疑事项,寻求成交供应商的意见和说明无可厚非,但其回复内容只能作为参考,代理机构还应结合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获取的材料,综合分析和研判后进行回复,特别要注意对于依法保密的信息,质疑人以此作为事实依据的,应要求质疑人书面说明取得这些信息的合法途径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积极主动获取外部证明材料或者咨询相关部门获取证据。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的确没有行政强制调查权,但并非不能进行求证。调查了解情况是每个组织都拥有的普遍权利,在涉及与质疑有关的证明材料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在遇到需要了解的专业问题时,可以向有关专业机构提出咨询请求,要求出具书面咨询说明。比如,质疑合同业绩的真实性,可以对业绩材料中的相关单位进行询问,以确认业绩的真实性。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检测报告等有问题,可向发证(检测、认证)机构函询求证(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等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再比如,在某空调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质疑成交人报价的空调“全年能源消耗率”不满足询价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格力官网和苏宁商城查询截图,因这些网站信息仅可作为参考证明材料,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主动作为,对该空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时提交的存档资料及实测数据中的“全年能源消耗率”进行了函询核实,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并回复,确认质疑成立。
适时组织专家协助答复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这里用的是“可以”,并非必须程序,有些质疑事项明显与评审过程无关的,就没有必要再组织专家协助答复质疑,比如,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某项证书或提供的证书失效,代理机构通过查阅复核投标文件便可得出结论。类似质疑代理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供应商弄虚作假等情况,专家也没有认定权利。评审专家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的作用仅仅是协助性质的,不是决定性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有评审权,但没有认定质疑是否属实的决定权。质疑受理的主体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而不是评审专家,即便是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需要组织评审专家来协助答复质疑的,评审专家也仅是协助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来认定和处理质疑。另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特别要注意甄别评审专家出具的意见,因为评审专家与质疑事项有利害关系,常理上都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轻易自己“打脸”。某些结论即便错误也不会主动承认,如果专家意见有明显错误且坚持不改的,代理机构要综合研判后上报监管部门,即便是全部采纳专家意见,代理机构也应将专家意见转变成质疑答复书格式并进行签署,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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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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