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强化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
浙江省青田县:强化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通知》提出,各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且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同时文件明确了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要求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及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自《通知》发布以来,该县单位已较好执行了相关政策,不到半月时间在指定平台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达到数十余条。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相关宣传及咨询解答工作,帮助各政府采购单位落实采购意向公开政策执行。据了解,政采云系统已根据政策要求完善采购组织流程,建立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项目的公告关联。除依规可不公开意向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仍然进行采购活动的,需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主体责任。该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对相关制度及工作流进行全面了解后,协助做好咨询解答工作,引导采购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醒采购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黄鲁慧 陈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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