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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拨笼罩在质检报告上的迷雾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8-30 18:36: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再拨笼罩在质检报告上的迷雾

——本报《关于质检报告的“三连问”》的后续报道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此前,《中国政府采购报》刊登的《关于质检报告的“三连问”》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有部分读者提出疑问,如,质检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是一回事吗?检测费用应由谁支付?供应商是否都会把这笔费用包含在其报价中?能否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时间?对此,记者向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作了进一步采访,以期找到更准确的答案。

为了解质检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的具体含义,记者拨通了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质检报告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其全称为“检测检验报告”。

某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质检报告即“检验检测报告”,这是规范性的表达。质检报告是根据相关标准提供检测数据,以告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合格。“我们平时还会出具一种名为‘测试报告’的文件,只提供检测数据,不验证其是否符合某项标准。所谓的产品检测报告,也只是一种称谓,具体所指还要看出具该报告单位的上级部门是怎么规定的。”该名工作人员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表示,产品检测报告是一个范围和内容更广泛的概念,质检报告属于一种特别类型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对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多种要求来进行检测,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检测依据既包括强制性认证标准,也包括自愿性认证标准,甚至还有一些没有上升到标准层面的技术规范。质检报告的检测范围相对来讲比较窄,主要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如卫生、安全等,进行检测。

在具体政府采购实践中,据介绍,通常情况下,质检报告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范围,如果不是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很少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关要求。

“我们一般只是要求供应商提供重要的功能指标数据、功能截图等等。当然了,如果能有第三方的质检报告,那肯定更好。”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科科长顾文林说。

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时明解释认为:“此前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使用的是行业惯用称谓,所关注的是依据怎样的标准。”

关于检测费用,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如果采购人额外提出检测要求并支付检测费用,供应商不会再抬高报价,将检测费用包含在其中了。这里不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

彭时明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这是一个收益考量问题。应当默认,当采购人不单独支付检测费用时,供应商报价都包含了检测费用;采购人单独支付检测费用时,供应商报价不包含检测费用。因为在激烈的竞争和质量保障下,价格是供应商“致胜”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此外,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印铁军还提出,谁委托谁付费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监管才能发挥作用。

对于产品检测能否指定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必须要明确检测项目和指标,不能指定检测机构(法定的检测机构除外),不能指定送检形式,不能限定检测时间,要给供应商留足充分的检测时间。

对此,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明确表示,不能指定检测机构,但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不能指定检测机构,这是一条铁律。”彭时明强调,采购人不会关注送检形式,至于送检时间,也要视采购对象而定,至少可以要求是同批次的产品。是否一定要明确检测项目,也要根据采购对象及其执行标准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检测指标,有受访者表示,采购人不宜在相关标准之外另行订立指标。因为,自定指标很难做出合理性解释,会使采购人落入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陷阱。

此外,采访最后,印铁军强调,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依据的是生产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一般作为产品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是符合性审查的依据。而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一般以采购需求为检测标准,更多是作为合同验收的依据。无论是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还是采购人要求的检测报告,都是为判断产品是否实质性满足采购需求提供依据的,这才是质检报告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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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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