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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采购工程领域“风清气正”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8-19 16:37: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让政府采购工程领域“风清气正”

■ 黄怀璟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政府采购工程是什么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这两部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方面也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围绕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在少数。笔者基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浅议如何能做好有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部分政府采购工程现状

随着工程项目比选方式的取消,某地规定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大于100万元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其程序大致为,首先,供应商报名参与资格预审;其次,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至10家并向其发送采购文件;最后,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看似每个采购环节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但某些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告则显示,所有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均报价异常、且接近限价,导致项目毫无竞争性可言。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某些工程采购项目随机抽取数百家供应商环节后,被抽中的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利益链条,此时,会有“老板”出价收购所有入围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标明所谓的“行情价”。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加之不需交纳报名费用,故上百家供应商可零成本参与资格预审,通过后转至随机抽取环节,若被抽中便会被所谓的“老板”出价收购。

综上所述,最终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均为同一家,并通过有针对性和差异化制作响应文件等手段,让其公司在毫无竞争力的情况下,稳操胜算地成为成交供应商。当然,这是笔者的一部分猜想。

如果上述行为属实,可以说,这是在无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使得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终政府采购资金未能在竞争的基础上提高使用效益。此外,采购一线人员整日要面对数百家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文件,并随机抽取供应商,工作精力堪忧。

维护工程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相关建议

一方面,可以考虑在价格上下功夫,让投机倒把的供应商自知项目利润有限,投机获利并无可能,使最终报名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大量减少,让入围供应商的利益链条自动消失,让真正信誉良好的优质供应商能参与进来共同竞争,由此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着眼于扩大竞争范围,建立相应机制,让更多有担当、有作为的供应商进入到政府采购工程领域。这也需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营造良好的采购项目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物有所值和廉政建设的目标。

(作者单位: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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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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