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军区物资采购工作廉政措施 》(节选)
编者按:
自2002年踏上军队物资改革之路,成都军区物资采购部门认真执行总部的要求,科学谋划、大胆实践,军区物资采购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后台走向前台的过程,初步建立起 “集中管理、归口承办、共同参与、分签合同”的物资区域联合采购运行模式,并不断完善军民一体的应急采购保障机制。为此,本报今日特别刊出成都军区的创新做法,以飨读者。
《成都军区物资采购工作廉政措施 》(成都军区[2003]成纪字第13号通知)(节选)
第8条 物资采购机构要严格落实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信誉差的商家或个人采取“挂靠”的方式参与采购项目的投标。
第9条 物资采购招标必须由获得总部和军区认定招标资质的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未获得招标资质的采购机构不得组织物资招标业务;未获得任职资格的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未取得军队物资采购准入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允许参与军区物资采购项目。
第10条 评标小组必须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评标人员主要从军区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地吸纳地方评标专家。物资需求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13条 因部队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任务确需紧急采购的,可以由物资需求部门直接组织采购。但采购活动结束后,必须按照管理渠道报军区物资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各单位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轮换,在物资采购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轮换,加强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以权谋私。
第16条 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军区物资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直接进行监督;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对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28条 纳入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附有《成都军区物资集中采购验收单》,才能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成都军区机关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目录》(成都军区联勤部[2002]联财字第116号)
军区机关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中物资采购20类202种,工程采购8类,服务采购12类。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单项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同类物资年度内归集采购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单项价值在50万元(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采购,均应实施集中采购、集中支付。
根据工作需要,将对集中采购目录适时进行调整,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需调整的,由有关二级部(室、局、院)提出调整计划,军区联勤部审定、颁发。各级部队应参照军区做法,按照采购范围只扩大不减少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集中采购目录。 (整理 周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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