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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启动第二批代理机构资格集中认定工作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5: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财政部将启动第二批代理机构资格集中认定工作

----集中审查认定时间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计划申报的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0日8时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继今年6月1日开展首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集中认定工作后,财政部将于11月1日启动第二批资格集中认定工作。与第一批不同的是,为保证工作和服务质量,本次认定工作改进了申报流程。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了解到,2011年第二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集中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展开,本次集中审查认定时间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共5天。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国库司公布了《关于2011年第二批集中认定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本次认定工作改进了申报流程,即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中已完成报送的“代理机构序号”进行排号,分日分批次开展认定工作。计划申报的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0日8时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届时,财政部将按序号统筹安排确定现场申报的时间,并于10月30日12时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

《通知》要求,申报机构初审时需提供的原件涵盖9个方面:一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近一年的验资或审计报告、资质证书原件。二是专职员的职称证、培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原件。三是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的扫描件。四是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原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五是业绩的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原件。六是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件。七是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八是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九是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通知》明确,原件要求中的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此外,《通知》提醒代理机构,凡2012年6月1日前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应及时参加本次集中认定,以免出现资质到期无法使用的情况。

据了解,2010年10月和11月,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认定工作进行了明确。有267家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2011年第一批资格认定中获得了代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资格。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2011年第二批集中认定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第二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集中审查认定时间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共5天。为保证工作和服务质量,本次认定工作将改进申报流程,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中已完成报送的“代理机构序号”进行排号,分日分批次开展认定工作。请有关代理机构于2011年10月30日8:00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财政部将按序号统筹安排确定现场申报的时间,并于10月30日12: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请有关有关代理机构及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留意现场申报时间通知。

二、初审时需提供的原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近一年的验资或审计报告、资质证书原件;

2.专职员的职称证、培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原件;

3.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的扫描件;

4.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原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

5.业绩的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原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件;

7.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8.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9.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三、注意事项

1. 2012年6月1日前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请及时参加本次集中认定,以免出现资质到期无法使用的情况。

2.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3.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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