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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串通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某一标段解除合同后该如何采购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6-07 18:37: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涉嫌串通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某一标段解除合同后该如何采购

■ 牛亚杰

笔者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工程采购的案例:采购人申请对一个新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同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笔者了解到,该项目分为了6个标段,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但该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收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提示函,称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问题,采购人随后与第四标段(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金额为150万元)原中标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意见,采购人又申请针对第四标段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由于该项目已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并开始实施,现在能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该项目的第四标段进行重新采购,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该项目第四标段后续采购(包括重新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来讲,若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也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这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当然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岐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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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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