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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卖场商品管理更精细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1-06-07 18:37: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电子卖场】

内蒙古电子卖场商品管理更精细

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的一系列标准,同时明确6类商品内容发布违规情形及其相应处理方式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前发布《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的相关标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管理向精细化、具体化、标准化迈进。

除了明确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相关类目规范进行商品发布外,《规范》明确了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一系列标准。如:在商品名称发布规范方面,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商品名称应为“中文品牌名/英文品牌名+型号+末级品目+规格+主要参数等关键信息(如技术参数、服务标准等要素)”,名称必须清晰、准确描述商品特性;商品型号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名称、参数、详情页中填写的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商品型号一致;商品各属性项则应按实际情况填写,电子卖场已预设不同品目的参数项和参数值,供应商录入商品时可以直接选择使用。

商品详情是采购人了解商品的重要信息源,其准确性对采购人购买商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范》指出,商品描述使用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形式的,文字描述内容必须与主图、商品参数信息保持一致;商品详情介绍的图片必须为清晰的真实实物图片,不能有大面积黑投影或大区域反射环境物(如摄影者形象/影像等),不能含有与电子卖场无关的水印;商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参数需在明显位置显示;商品详情描述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和与商品不一致的表述。

此外,《规范》明确了6类商品内容发布违规情形,包括商品品目与实际不符,商品名称与实际商品不符,品牌或型号选择错误,名称内容及格式发布错误,商品主图模糊不清或与实际不符以及商品详情内容与实际商品不符且内容出现夸大性描述等。对出现以上违规情形的商品,或不符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商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直接将该商品下架,并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品价格一直是电子卖场管理的重点,《规范》明确了3类商品价格违规情形及对相应的处理方式。即出现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发布的自营官网价与其自营平台真实价格不符;或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系统监测到价格异常,并经核实确实价格偏高;亦或是被采购人、供应商等投诉,经核实商品价格确实偏高等3类情形。根据《规范》,出现上述情况,将由供应商协议签署归属区划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材料出具价格监测报告,责令供应商进行整改,并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规范》强调,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的供应商,应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商品,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随时予以核查,并可对违反本规范相关条款或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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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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