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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汽车数据信息将需取得被征集人同意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05-20 15:55: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我国首个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开始征求意见

收集汽车数据信息将需取得被征集人同意

本报讯 记者孙冉冉报道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受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外,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的相关内容。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1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运维、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重要数据则包括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该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且必须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同时在处理上述信息时还应该坚持车内处理、匿名化处理、最小保存期限、精度范围适用及默认不收集5项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运营者在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时,必须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且每次收集提供时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在驾驶结束后授权自动失效。还应保证车主方便查看、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当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时,运营者必须在2周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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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3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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