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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投诉处理决定缘何被撤销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5-17 18:34: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这份投诉处理决定缘何被撤销

案件详细经过

案件开端

某年3月9日,一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某项目发布招标文件,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当年3月24日,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年4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并指出,各方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需要依法提出。

同年4月17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D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发送质疑函,质疑A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资料作假,请求公开A公司投标的产品参数并邀请专家复审等。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配合协助答复。同年4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向广东B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商,不是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发出《关于采购人业务用房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相关产品征询函》,广东B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回复称,征询函件中所列会议系统产品的型号和参数并不匹配,部分产品型号是B公司的广播系统产品型号,另外,部分产品型号不是B公司生产的,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外宣传资料没有类似的内容。当年5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向D公司发出质疑事宜的复函,同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

中标供应商不服

同年5月18日,中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包括:1.撤销对涉案项目的废标处理,并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明确废标原因;3.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没有根据,应予驳回。同时,A公司在上述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部分称:1.D公司的质疑为无效质疑;2.A公司投标前向相关单位索要了投标资料;3.广东B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函错误,A公司所投产品型号为厂家官网可查产品;4.涉案项目会议系统设备清单中推荐的3个品牌(美电、台电、DSP)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调音台指向美国拓普T20产品,其他会议系统指向上海童格),存在误导供应商的嫌疑,给供应商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5.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接收供应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当相对独立、固定;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存在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评审活动的行为。

同年5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向A公司作出质疑事宜的复函并称:1.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及处理A公司质疑的过程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出具意见,并非重新评审,所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3.A公司提出的“采购人及采购机构推荐的3个品牌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提出的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同年6月8日,A公司向H市财政局提交投诉书,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1.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逐项回复A公司提出的质疑,且回复不详尽;2.撤销采购代理机构就涉案项目作出的废标处理决定,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代理机构处理A公司质疑进行配合协助答复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4.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事宜的复函错误;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接收A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书,此行为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涉案项目中会议系统推荐品牌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产品参数的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误导供应商投标的嫌疑,给相关供应商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

财政部门的处理

当年6月8日,H市财政局受理上述投诉并告知A公司。同日,H市财政局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发送投诉书副本。H市财政局分别向深圳市T实业有限公司、广东B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调查。随后,深圳市T实业有限公司向H市财政局回函称,T公司没有音响扩声系统产品,表格中只有3项产品系T公司会议系统相关的产品。广东B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H市财政局回函称,涉案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型号不是B公司设备型号。当年7月11日,H市财政局就投诉事项六组织A公司进行质证,A公司质证称其投标的品牌为“美电”而不是“美电贝尔”。此后,采购人就涉案项目采购文件中会议系统推荐品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称涉案项目会议系统推荐美电品牌全称为美电贝尔。后A公司向H市财政局发函称,其投标品牌为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应该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同日,H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补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补正其所投“美电”品牌产品的生产厂家全称、官网地址、本次投标型号及参数对应截图证明材料。当年7月14日,A公司向H市财政局作出复函,称美电表示涉案项目会议产品已停产、无法出具截图证明,同时提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奥强电气科技厂出具的两份证明。

同年7月20日,H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其认为,基于无效行为而提起的投诉事项应不予支持;根据采购人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交投诉补充材料相关推荐品牌生产商复函,深圳T实业有限公司、广东B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六协助调查复函,证实本项目中会议系统3个推荐品牌无法满足采购文件中对产品参数的要求,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废标处理。故H市财政局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A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的最终认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A公司质疑并投诉称涉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H市财政局未提供已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A公司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A公司的投诉事项与采购人有关,H市财政局在投诉审查期间未要求A公司将采购人列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违反上述规定程序。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撤销H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H市财政局对A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要旨

某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而废标,中标供应商A公司对此不满,先后提起质疑和投诉,其投诉中提出了多项事宜,最重要的一点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当地财政部门H市财政局未对这一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回复,造成认定事实不清。同时,投诉事项涉及采购人,但H市财政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人列为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另外,适用依据也有错误。

由于H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不完整,导致该项目最终进入了复议阶段。复议机关责令H市财政局对A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针对投诉事项做充分调查和回复,处理过程应符合法定程序,适用依据要正确,以避免耽误采购进程,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

焦点评析

该案件涉及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财政部门,主要围绕采购文件产品参数与推荐品牌是否匹配,其他供应商质疑是否有效,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的过程是否依法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是否遵循诚信原则等争议展开。

第一,财政部门对于投诉事项的调查是否充分?

该案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未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参数设定与推荐品牌的相关产品不符且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A公司质疑并投诉称涉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H市财政局未提供已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证据,对于投诉事项的调查不充分。

第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A公司的投诉事项与采购人有关,H市财政局在投诉审查期间未要求A公司将采购人列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H市财政局违反上述规定。

第三,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而H市财政局认为A公司的投诉事项三、事项四系基于无效质疑提出,故作出不予支持的处理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属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H市财政局认定涉案项目会议系统3个推荐品牌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产品参数的要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予以废标处理,属适用依据错误。

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一是采购人应当加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需求的制定。二是对于代理机构,无论是社会代理机构还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提升自我应对各种质疑的能力。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从立法的本意和细节角度入手。四是要做到办案程序合法合规杜绝程序瑕疵,对于质疑回复、投诉回复等,要结合相关请求做到尽量完整、全面。五是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仔细分析研判投诉人提出的各项投诉事宜,针对投诉事项应向政府采购多方当事人全面调查取证,注重相关证据间的“勾稽关系”层层递进,并逐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单位:应海燕,浙江省财政厅;乌昌鹏,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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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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