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无故拖延合同更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有问有答】
不能无故拖延合同更不能擅自变更合同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某公司工作人员称:“我公司参与了一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要求,我公司提交样品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但样品送达后其又以送检为由拖延,现其表示可以签订合同了,却已经严重‘超时’,超过了合同签订的法定时限。”
针对上述情况,该名工作人员提问道:“由于采购人至今未和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远远超过投标有效期,因原材料价格严重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足以弥补成本价,现我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变更采购合同?另外,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还指出,某一款中标产品的非实质性参数发生正偏离(优于采购需求),公司不得偏离供货,采购人的这项要求合法吗?”
回答
在回答该公司的两个提问之前,受访专家一致表示,采购人以提交样品为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此行为已经与法律法规相悖。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后方可签订合同,这样的行为操作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认为,同理,在评审结果业已确定的情形下,不能以此来拖延、拒绝合同签订。
“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表示,这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此,应注意3点: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二是明确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三是要注意样品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根据专家们的回答,采购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那应该怎样处理呢?对此,杭正亚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中标供应商,深圳国际政府采购中心课题组汪泳表示,其可以向采购人要求索赔。
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合同,更不能擅自变更合同。针对供应商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拟变更采购合同的想法,受访专家也都给出了反对意见。
对此,杭正亚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情势变更规则,普通合同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饱受争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以及87号令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杭正亚说,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投标人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应当对合同作实质性变更。
“是的,原材料涨价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而是供应商在投标时就应当考虑的履约要求。”吴小明举例说明道,实践中,有些供应商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很低,中标后又觉得亏了,便以种种理由想要放弃中标,如原材料涨价、上游供应商不能供货等,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结合问题中供应商的情况,杭正亚建议,供应商可以以采购人无故违约造成合同超时签订为由,要求采购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这种情况要报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有专家还说。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受访专家也对采购人的行为提出了异议。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非实质性参数上发生了正偏离,这没有什么问题。”汪泳认为,至于采购人表示不得偏离,此行为值得商榷,采购人应当请财政部门作出裁决。
“产品参数是否发生了偏离,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评审情况,由评审专家认定。”吴小明向记者解释道。
“总之,根据87号令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这是采访最后专家们给出的统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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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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