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库”时需要扫清的三点疑惑
编者按: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认识模糊、理解偏差、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为解决实务中的这些“疑难杂症”,并为优化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添动力,本报特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围绕专项清理、控价、电子化、信息公开等方面展开具体报道。第一站就让我们从“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专项清理”谈起。
“清库”时需要扫清的三点疑惑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已向财政部报送了清理结果。但记者了解到,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心中打有问号,找不着库、清不对库、浅尝辄止等是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文里文外找“三库”
《通知》明确提到要清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但这“三库”具体指什么?记者查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后,并没有找到答案。
难道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向业内人士咨询了有关意见。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确定义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但有供应商库的概念。”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87号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财政部74号令(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才能建立供应商库。
“其实,《通知》要求清理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也都是供应商库,不过它们是‘非法供应商库’,即根据《通知》规定,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供应库。”某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
跳出法规文件,揭开“三库”真面目。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具体表现形式,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举例告诉记者,比如有些审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库、发改与建设部门的造价机构库,财政部门的财政评审机构库等,这些供应商库通常会设立一些非法定门槛,只有入围的供应商方可参与一定周期的交易活动,这样的供应商库就是《通知》要求清理的对象。
“总的来讲,建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操作流程为:有关部门设定一些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部分供应商入库,且供应商入库的有效期不等,大多在1—3年的范围内。”彭时明说。
此外,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会计、审计、预(结)算评审、零星工程维修、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法律服务等是本次清理工作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三库”案发的“重灾区”。
火眼金睛清对库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对于“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协议定点入围供应商”“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的理解认识,有待进一步厘清。比如,近日就有从业人员问询道:“协议定点入围供应商与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如何火眼金睛并做到精准清理?采访中,业内人士给出了一些参考答案。
对于协议定点入围的供应商,《通知》已有明确,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也就不在清理范围之内。另外,彭时明告诉记者,建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目的就是把供应商“圈定”在一定范围内。这和协议定点入围供应商的操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协议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权在最终用户(即采购人)手中,而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选择权则在主管部门,比如,对于某审计项目的供应商,预算单位无权选择,要由政府审计部门在“库”中指定。
对于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多数受访对象表示,其一般不在本次的清库范围内。这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比如,上级预算单位可以设置本级的代理机构库,但是不应把本级代理机构库强加给下级单位参照执行,从而剥夺下级单位自主选取代理机构的法定权限。
另一方面,就是代理付费问题牵涉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对此,有声音认为,代理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原则上由供应商支付,在此付费原则基础上建立的代理机构库自然不属于被清理的对象。但如果“限额以上”代理服务由采购人支付购买,这就属于政府采购了,这样的代理机构库就在清理范围中了。
当然,关于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应被清理的“三库”,业界也存有争议。有关从业人员建议,希望今后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一步明确。
与时俱进放眼量
《通知》的出台得到了业界的充分肯定,但许多从业人员表示,清理工作不能蜻蜓点水,需要在“清库”的同时,对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更深一步的思考。
——“清库”工作势在必行。据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介绍,此前,实践中建立的一些供应商库有其合理性,建立的初衷也是好的,其为采购单位提供了参考与方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供应商库更新不及时、数量有限等,被使用部门僵化运用,进而导致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效率不尽人意。另外,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改革,很多行政许可被取消,精简力度持续加大。“如此来看,本次清理工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裴育说。
——大数据与信用承诺赋能政府采购。据了解,此前,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规范行政执法,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推行“互联网+监管”,健全与新兴产业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实行全覆盖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承诺制。
对此,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汪涛表示,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承诺制”的整体要求,建议未来建立供应商主体信息库。供应商自主选择将自身投标所需信息录入库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随时调用,同时,将库中信息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提供信用承诺即可,以此减轻供应商负担,提高采购效率,也规避了质疑、投诉的风险,这样也为大数据赋能政府采购提供了基础数据载体,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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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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