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为社会代理机构“立规矩”
鄂尔多斯:为社会代理机构“立规矩”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从业能力等事项明规立矩,以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对于代理资格,《通知》明确,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从事该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同时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网上登记的不得从事该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的,将视情形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相关操作权限。
关于代理行为,《通知》要求,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如开标和评审活动时应当保证全程录音录像清晰可辨,所有音像材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此外,《通知》还对代理费用支付的问题,作出规定。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收取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明示,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的收费情况,不得多头重复收费。代理费用既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原则上,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对于从业能力,《通知》强调,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优化采购程序等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职人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组织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除了为该市代理机构明规立矩,《通知》还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代理机构的以下两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同一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委托;二是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频繁变动。财政部门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相关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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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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