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采供双方互评“网购”满意度并纳入诚信管理
【聚焦电子卖场】
内蒙古:采供双方互评“网购”满意度并纳入诚信管理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并记入诚信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用诚信规范政采网上商城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统一建设,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共同使用。电子卖场商品库、入围供应商实行“一地入驻、全区共享、共同管理”。
《征求意见稿》共计9章4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采购人管理、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合同和履约管理、诚信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采购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所称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时,采购人应按规定的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实施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供应商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卖场供应商由电商、厂商、经销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厂商、经销商、定点供应商原则上由自治区或盟市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征集和入驻管理;电商由自治区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征集和入驻管理。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严重违规的供应商,直接取消入围资格,凡被取消入围资格的供应商实行“一地取消,全区清退”机制。
商品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的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审核管理、价格监测管理等原则上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商品的录入管理、上下架申请管理、商品服务管理等由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负责。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及相关产业规定;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等。
交易管理方面,电子卖场支持直购采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和定点采购4种交易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合同和履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采购订单后,需在线上完成电子合同签订。签订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合同内容不可篡改。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提供相应服务。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履约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并记入诚信库。
诚信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由各采购主体对交易行为开展诚信评价。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恶意拆分项目、恶意串通、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6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24种违规情形。包括上架或销售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外的商品;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电子卖场更新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等等。供应商出现上述情形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风险提醒或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或举报,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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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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