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大有可为
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大有可为
——政采专家热议政府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创新驱动发展作用。”对此,政府采购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具有天然优势,将大有可为。
专家们表示,尽管近年来,为提高科研项目采购效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如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实行优先审批等,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空间还可以更加广阔。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采购行为,采购规模巨大,在为供应商带来大笔订单的同时,还为企业创新发展筑牢资金基础。同时,政府采购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能够为促进创新提供政策支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认为,政府采购能够为创新产品和创新企业提供稳定、预期清晰的市场,从而降低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和企业创新过程中的诸多风险。
事实上,政府采购在促进科技创新的探索道路上,有过诸多尝试,也面临一定阻力。专家们一致认为,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顶层设计。
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慧告诉记者:“欧盟、美国等都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和详细措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相关政策,实施政府采购时重点考虑创新产品。同时,应该提倡合作创新,支持开门创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则提出:“当下,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一定要将支持创新的各种因素通盘考虑。同时在政策设计过程中,坚持公平透明,给外资企业充分参与的机会。”
同时,屠新泉表示:“对于处于市场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可发挥的作用和空间是比较大的。政策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教授王丛虎也表示赞同。
“目前政府采购的评审标准,是针对一般性采购项目制定的,没有单独考虑科技创新的因素,同时,价格因素在评审中占比较高,与科技创新的隐性高成本之间产生了矛盾。”刘慧说。对此,曹富国建议,对有技术要求的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应严格按照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采购方式进行。例如,在评审标准方面,可以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采购方式;制定鼓励创新的评标专家产生方案,让更多既懂采购又懂技术的专家参与到评标活动中来;鼓励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如备选投标,从而让政府采购切实发挥鼓励创新、促进创新的作用。姜爱华则建议,应通过优化政府采购流程设计促进创新,建立从采购需求到评审再到履约到绩效评价的全过程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去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支持创新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中。其第三十条还指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在政策设计上给予了“绿色通道”。这无疑发出了明确信号: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正当其时。“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政策配合和支持,各个部门应协同发力。”刘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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