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工程的价格分占比该如何确定?
【有问有答】
竞争性磋商工程的价格分占比该如何确定?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热播电视剧《山海情》中关于工程招标采购的桥段引发社会热议。近段时间来,《中国政府采购报》收到了许多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问题,比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只规定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占比要求,但对工程类项目未作相关规定。那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分占比该如何确定?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即没有可以适用或者参照的法律依据。这是专家们给出的一致答案。
记者查阅《磋商办法》发现,根据其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其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价格分占比,分别为30%至60%,10%至30%。
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有没有惯例做法?对此,受访专家给出了较为统一的答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其价格分比重一般设置在50%以上。”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告诉记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多是质量、价格和商务条件之间的竞争。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国家对质量标准和要求有专门规定,因而价格就成为了最为核心的竞争因素。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般都将工程项目价格分值权重设置在50%以上,甚至有很多地方将价格分值权重设置在70%以上。
“是的,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做的。”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高级工程师李刚介绍道,竞争性磋商项目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如果该项目中包含不同采购对象,则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工程项目中货物占比较高,再结合北京市工程定量评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价格分值不低于60%,因此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比例一般与工程定量综合评估法保持一致,设置为60%,也有的代理机构将此类项目的价格分占比设定为50%。
此外,李刚还说,同时为保持与政府采购政策相一致,价格分计算应当把工程的计价评分办法调整为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计算,从而鼓励价格竞争。
相关链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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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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