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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T产品采购不可一味追求洋货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5: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对IT产品采购不可一味追求洋货

周乔亮

在IT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往往通过IT产品演示、展示、发布会、专家票决、准入制等形式确定其是否为品牌IT产品或消费者信得过的IT产品,从而达到促成其进入政府采购IT产品的定点某洋货或指定通道品牌。这是不可取也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IT产品采购不可一味追求洋货,应从三方面抓起:

一是要敢于揭开IT产品演示中的套用脱壳术。在演示时用的产品是货真价实的,而实际供货时却改变了原来模样,也就是常说的“挂羊头卖狗肉”。在购货物产品时,要将原演示的样品与供货品进行比较和确认,在确保无套用脱壳术的前提下再行允许供货准入。把利用精美的包装、虚假的外套、商惯用的调包计等排斥在政府采购IT产品之外。运用好先进的检测手段,真正使质优、品牌正、性能好、价格廉的政府采购所需IT产品进入政府采购领域。而且,对于VCD、DVD、CPU等IT产品系列要实行在讲究品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综合性能和价位比。

二是要加强IT产品控货的制约力度。对控货企业(供应商)要实施政府采购限定和保全制度,让真正的品牌与价位适中IT产品不因控货而影响政府采购的货源供应。对有控货现象的企业和供应商要实行年度或中途评鉴制度,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如停供货一年或更长,甚至永久性吊销供货名单制度等)。对特殊性IT产品要视其IT产品结构、制造商的质量、产品的特殊性等确定供货渠道,不要因IT产品产家(供货商的稀少等)而降低对其特殊性产品的要求。

三是要制止IT产品中的指定形式。无论是采购人或采购监管部门还是以领导意图、权力式一味追求洋货和指定性采购某IT产品,一经查实可实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变相或有意改变IT产品的采购程序,更不得搞一味追求洋货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要模范执行IT产品的采购制度,不得有规避国内IT产品采购制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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