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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供应商应关注哪些事项(三)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12-03 19:51: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政采供应商应关注哪些事项(三)

■ 林镇洲

五、签订合同阶段

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供应商有行贿、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指30日内资金到账,而不是30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六、询问、质疑、投诉阶段

此阶段并非必须程序,如果实践中需要进行,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第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项规定,如果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当按约定执行。

3.提出质疑的,应当按要求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列明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实践中,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往往存在格式混乱、内容不完整、引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如,在有些货物或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却引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论证。这些问题应当引起供应商的高度关注,以免错失维权的机会。另外,供应商的质疑函在内容方面应当包含上述所提及的事项,其格式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中的“质疑函范本”书写,该范本也可能会被代理机构附在采购文件中。

4.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同时,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基于质疑内容。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是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5.提起投诉的,应当按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另外,供应商的投诉书范本也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的下载专区下载,同样,该范本也可能会被代理机构附在采购文件中。

6.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4号令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上述规定可见,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提起投诉作了约束性规定,供应商应当高度重视,认真严肃对待投诉的提起,避免随意、虚假、恶意投诉,拿起法律的武器正确维权,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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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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