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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出新规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1-26 18:55: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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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出新规

本报讯日前,《太原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主体、范围、目录4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办法》已于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太原市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购买主体是市级国家机关,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办法》提出,有6大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办法》规定,该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或未安排预算的,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办法》强调,太原市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各部门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将相关经费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同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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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7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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