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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治愈专家抽取使用“四大顽疾”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11-02 16:44: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政采评审专家】

对症下药治愈专家抽取使用“四大顽疾”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问题的探讨

■ 王书强 王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探索改进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工作,对于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身基层实践,对新形势下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工作,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这里不避班门弄斧之嫌,特撰拙文,以期抛砖引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对于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还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授权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又进行了修订完善,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日益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基层情况看,在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方面,有四种不良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和警惕:

第一,有规不依的“本地化”现象。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区域,各地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山东省在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还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这一规定旨在规避刻意抽取使用本地的评审专家,但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完全理解其中的含义,在抽取评审专家时仅选择本县或县级市为抽取区域,导致有的项目抽取的全部是本地的评审专家,呈现出评审专家“本地化”现象。

第二,乐此不疲的“现用现抽”现象。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但没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最迟时间。对此,《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但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几个小时,才开始抽取省内评审专家,尽管抽取的时间、区域都不违反有关规定,但很可能造成两种局面:一是外地的评审专家基本来不了,能来的几乎都是本地的评审专家;二是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数量不足的评审专家,只得通过调整评审专业或者区域继续抽取,乃至评审活动开始后又补充抽取。

第三,心照不宣的“超专业”评审现象。专业对应是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但在有的评审活动中,专家的评审专业与采购项目的评审需求不相适应,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在某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中,有的专家的评审专业与项目的评审需求并不相符,“内科医生看外科的病”,如计算机类专业的专家,参加农药化肥采购项目的评审;二是涉及多个专业的复杂项目,评审时没有身兼多个专业的评审专家,或者缺少其中某个专业的评审专家,“单科医生看全科的病”,如某地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只抽取了医学和药学方面的评审专家,没有智能化方面的评审专家,导致专家构成不合理。三是采购内容并不相同或者相近的多个项目,评审时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单科医生看多科的病”,其中某个项目评审需求与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吻合。凡此种种,都违背了专业对应的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也都心知肚明,但却心照不宣地达成默契,而评审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第四,无可奈何的“难抽”现象。除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人为因素,业内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评审专家“难抽”现象,即通过正常随机抽不出或者抽不足符合评审需求的专家。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采购评审需求日益多元化,一些新兴专业、稀缺专业、特殊专业和复合型专业的评审专家相对不足、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的评审专家本来已经确认参加评审,但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又合规地取消了评审任务,比如,有些地方就规定,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几个小时,可以通过专家库自行取消评审任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好根据取消通知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有时候一边抽取评审专家,一边又被取消了评审任务,前边取消的刚补抽齐,后边又有专家取消了评审,甚至到评审活动开始时还抽不齐专家。

症结和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和不足之处,危害显而易见,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当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普遍偏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执业水平和能力明显偏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市场准入成为“零门槛”,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雨后春笋般急剧膨胀,整体素质和代理质量的降低不仅在所难免,而且加剧了代理机构的市场竞争,客观上助长了一些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由于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想方设法满足采购人的意愿,甚至无原则地迁就不正当的要求,有的竟以采购人“中意”供应商中标作为委托代理业务的先决条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生存,一方面要多揽活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还要尽量降低成本,利益驱动下就 “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譬如,采购代理机构乐于抽取使用本地的评审专家,这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因为本地的专家有事好商量,便于操控局面,而且评审费用也比外地的低。至于在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时,如何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全在于代理机构怎样理解和把握,出现种种不良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否认,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仍有漏洞和短板,这也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譬如,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就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仅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修订后的办法对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型构成未做明细规定。如,某地预算金额上亿元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抽取了5名评审专家,其中3名是经济法类的,2名是经济管理类的,但没有垃圾处理技术类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不尽合理,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缺乏与之相适应、行之有效的配套监管办法,特别是缺乏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刚性处罚措施,业内普遍存在“监管难”的尴尬局面。

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素质能力良莠不齐。多年来,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做出了很大贡献,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各地专家库储备相对不足,专业门类并不齐全,专业结构分布不够均衡,尤其是缺乏新兴专业、稀缺专业、特殊专业和复合型专业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队伍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也是业内不争的事实。有的专家学历、资历、职称都很高,但工作能力一般;有的专业技术能力较高,但采购评审能力欠缺;个别专家职业操守欠佳,有的屡屡爽约、随意地取消评审任务,有的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额外费用,有的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有的甚至在评审中出现不公正问题。这些行为虽然是极少数,但损害了政府采购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建议与对策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当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管用结合,多措并举,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最具有根本性。要把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建设上多下功夫、力求实效。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探索研究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程序,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放管服”改革,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力度,在堵住漏洞、补齐短板的基础上,出台新办法,实现新突破。近期,山东省出台了《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再造,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制定了9类工作标准、规范和指引,进一步简化、优化、细化、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逐步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效果明显,值得借鉴。

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是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的具体实施者。要积极适应“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把抽取使用评审专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譬如,建立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使用评审专家工作周报制度,对代理机构抽取使用专家情况跟踪督查,实行动态监管,杜绝违规行为。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质询约谈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指出,限期进行整改。建立采购代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将采购代理机构的量化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选择代理机构。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加强代理机构互相监督、自律管理,避免采购代理市场的恶意竞争。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一要拓宽选聘渠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宽视野,拓宽渠道,尽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评审专家队伍,不断充实丰富评审专家库资源。山东省在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过程中,调整优化了评审专家入库管理,将原来的12年不定期接收专家入库申请改为可随时提交材料申请入库的方式,同时面向省外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扩大专家队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二要严格管理。紧紧围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针对评审专家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和不公正问题,严格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三要加强教育培训。建立评审专家常态化学习机制,以业务素质、评审能力和职业操守为重点内容,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山东省在评审专家库新增了专家学习检测功能,通过问答形式提供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及评审实务等专业知识学习,评审专家每季度都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学习检测,系统自动记录最高2次检测成绩,没有学习记录的,在补充完成学习检测前暂停评审抽取,督查评审专家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评审水平。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小编有话说

近年来,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问题,业界有许多不满情绪,希望能早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对目前一些“专家不专”“专家怠工”“高价索要”等现象、行为加以纠正,我报此段时间来也常常收到类似稿件。

事实上,对于专家评审制的诟病由来已久,那么,什么样的人能进入专家库?如何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监管?专家在评审中的职能如何界定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在当下各地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反思。

对此,《中国政府采购报》也将刊发相应选题回应这一改革方向。如果您对目前某些专家行为颇有不满,您可以来“吐槽”;如果您有改革建议,您也可以来“抛砖引玉”。我报向广大读者发出真挚的邀请:“欢迎您‘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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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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