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落标供应商围堵开标室闹剧引发的“三问”
【来自实践】
一起落标供应商围堵开标室闹剧引发的“三问”
■ 钟志君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9日下午18时,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预算价为180万元的该市城管系统制服询价采购项目结束后,未中选供应商S公司堵住开标室大门,大声喝止、阻拦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代表离开评标室,S公司提出诉求:1.其公司响应文件因未胶装而被宣布响应无效的理由不合理;2.要求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3.其他3家投标供应商有串通的嫌疑,理由是他们同乘一辆车前来,同住一家宾馆,且有说有笑。代理机构认为S公司的诉求不恰当,告知其按质疑投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于是代理机构向当地采购监管部门电话报告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后,将S公司的代表带走,彼时已经是晚上21点整。这出闹剧耗时3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政府采购秩序,S公司的代表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
两天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S公司的质疑,质疑的3个事项和其前两天在开标室的3个诉求一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答复其质疑不成立,S公司遂即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1.本次询价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响应文件需进行胶装密封,不得采用活页、散装等形式,未胶装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的响应文件。”S公司的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胶装,其正副本响应文件仅仅是用一个夹子把几十页散乱的纸张夹住。评审专家作出的响应无效决定理由合理。2.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打扫开标室时发现数张S公司空白的投标报价表,还有一张报价只比采购预算少10元的报价表。3.未发现其他3家投标供应商串通的证据。4.该案不符合重新评审的要求。最终,财政部门驳回了S公司的投诉。
案例探析
问题一:未胶装的响应文件能否成为“出局”的理由?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响应文件的装订进行具体规定,这样的规定一般体现在采购文件中。但是,法律法规却规定,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可以被拒收或否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87号令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采购文件会明确规定响应文件的文件份数和签署,响应者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一般需要正本一份,正本是响应单位的要约;副本多份,副本是为了方便评审使用。响应文件必须按统一格式编制并按顺序胶装成册,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签字、装订,响应文书不允许活页装订,类似于合同协议,防止增加、修改,以保证响应文件不至于散开或使用简单办法将任何一页文件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所以有的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响应文件不能采用活页夹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这样做,可以防止响应者自己在制作时丢三落四,也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调换响应文件中的夹页。
回到本案中,采购方式是询价采购,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胶装密封完整,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散页形式的响应文件,S公司的行为明显未遵守此条规定,因此评审专家做出S公司响应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问题二:采购活动中出现哪些情况才能重新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重新评审,没有有关“重新评审”的规定及条款。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第一次提及“重新评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4条,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活动中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有,一、74号令第21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二、87令第64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换言之,如果发生评审错误的情况,则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本案属于询价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调查,不存在74号令第21条中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问题三:如何认定供应商串通?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串通的规定是87号令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74条,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例中,S公司提出其他3家供应商有串通的嫌疑,理由是看见其他3家供应商同乘一辆车前来参与响应,住同一家宾馆同一层楼,并且有说有笑。很明显,S公司并未列举出其他3家供应商串通的实质性证据,仅仅依靠猜想,其质疑理由不符合关于串通行为的判断。经财政部门调查,另3家响应供应商代表确实各自买票同乘一辆客运班车前来,他们对此的解释是“巧合”。他们对住同一家宾馆的解释是,因为该宾馆就在开标场地附近,方便参与,而且S公司的代表也住同一家宾馆。对于“有说有笑”的解释是,其中有两人因为公司所在地就在同一个写字楼,平时也是互相认识的,出于礼貌而闲聊了几句,并未讨论关于政府采购的事项。财政部门也未发现这3家供应商有串通行为。
根据笔者对本案实际情况的了解,代理机构人员在开标室发现了S公司一张的报价表,这张报价表中的价格十分耐人寻味,其报价仅比采购预算价格少10元,而S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表是低于采购预算价格30%的报价,该报价存在两种极端的结果,分别是“中选”无望和极有可能响应成功。S公司这两份一高一低的奇怪报价表不符合供应商报价的常态行为。财政部门对此进行调查,S公司辩解称这是制作响应文书时发生的低级错误,该公司代表在投递响应文件前发现了错误,于是临时更换了一个公司认为比较合理的报价表,而在后面发生的混乱中,上述采购代表把那张“比采购预算少10元”的报价表落在了开标室。最后,此事也不了了之。
写在最后
究其原因,笔者做出猜想,S公司其实是一家“皮包公司”,试问一个180万元的项目怎么可能把报价表混淆呢?其主业就是“吃标饭”,即S公司本意不在于参与采购,而是希望获取一些其他非法利益,比如内定供应商给与的所谓“红包”,或者串通供应商给付的所谓“陪标辛苦费”。S公司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就接触过其他潜在供应商,并提出要求,即给付“陪标辛苦费”,就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把报价比采购预算少10元的报价表放在响应文件中。如果未达到S公司的要求,S公司就把低于采购预算30%的报价表放进响应文件,低价“抢标”。怎料评审专家火眼金睛,于是S公司恼羞成怒上演闹剧,S公司上演闹剧的最终目的,也是逼中选人“就范”给点“辛苦费”。另外3家公司为何有如此多的巧合?同乘一辆车、同住一个宾馆,“有说有笑”,难道这一切真的是巧合?当然,这些只是笔者的猜想,尚无证据。
据笔者了解,家具、服装、家电等领域的采购是吃“标饭”的重灾区,主要原因是其门槛低,无需其他资质。甚至于有的家具采购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口就排起长队,供应商公然在等着领“红包”。有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反复“修改”报价,甚至有更高明的供应商准备了几种不同报价的响应文件,“谈妥”条件后,再递交“相应报价”的响应文件。另外,据说有人提着文件袋,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室门口转上一圈,就有人拉着他到拐角隐蔽处,硬塞一个红包,让其立即离开,不要来参与投标。
目前,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实现了电子化,但在有些地方,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大多还是实行纸质文件操作,试问,如果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也实现电子化,是否可以避免S公司的闹剧呢?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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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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