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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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 2020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其中要求,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北京市财政局将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至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 2020年2月,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出,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大首付款比例。
■ 2020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一方面要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便利化采购政策直接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另一方面,要促进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鼓励采购人在预留30%以上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采购预算预留比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统一开辟专栏,支持供应商对优质产品进行介绍,促进供需双方对接,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推荐,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减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严禁转嫁费用。
■2020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广应用“政采贷”产品,支持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信用融资;同时,与“政采云”平台开展合作,积极推进“政采云”平台“政采贷”功能建设和内部流程改造,开展“政采贷”融资服务,助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2020年4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其中指出,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银行融资,采购人要支持配合做好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工作,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大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线上运行;向江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2020年实际新增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
■ 今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国政府网推出中小企业政策库(http://bmfw.www.gov.cn/zczxqyzck/index.html),通过该途径,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中央及地方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此外,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进行规模自测,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见下图),已于今年三月份上线试运行。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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