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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8-20 16:24: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无锡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本报讯日前,无锡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管理。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参照江苏省及其他周边地市的标准,无锡市财政局发布该《通知》,从5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

一是明确评审费支付主体。评审费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评审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评审费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二是统一评审费发放基准。为督促评审专家及时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加快采购工作进度,区分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内容,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评审费发放基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以1小时为基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以2小时为基准。

三是规范评审费计算方法。规定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参与评审的时间开始到评审实际结束为止;评审费按支付基准和评审时间计算,超出基准单位的按小时计算评审费;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按小时计算评审费;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费。

四是细化异地专家评审酬劳标准。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可以参照本市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五是明确发放评审费的相关规范事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乐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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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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