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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用新能源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8-13 16:08: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交通部就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支持用新能源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呈现向好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互联网+”行动等政策推动下,分时租赁新业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研究机构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不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等问题。交通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介绍,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建立行业基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对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从事租赁经营前,应当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备案变更手续。要求租赁车辆所有人应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对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求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同时要求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在经营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经营服务和承租人用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租赁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承租人和实际驾驶人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的要求,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租赁经营者责任。要求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同时还要求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分时租赁经营者提出一系列要求。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求其应当按照规定计程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应当采用安全、合法的支付结算服务。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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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0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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