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政府采购中的关联关系

政府采购中的关联关系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8-10 17:03: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中的关联关系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政府采购中不仅有关联企业,实际上还存有各种关联关系,如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之间等等,这些当事人之间都可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为了政府采购的阳光透明,防范腐败风险,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都提出了“回避”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对于关联企业,实践中经常涉及“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这两个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及了这两个概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对此,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林博宇认为,“直接控股”是指同个法人(控股)的公司,不能同时参与到同个招标投标项目,在上述条款的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两个或者多个公司之间必须是存在直接控股关系,间接控股关系则不在此法条的解释范围之内。

另外,“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一些事业单位。

针对具有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管理企业,业内专家提醒道:“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在同一采购包(标段)或者同一采购项目中响应,很容易发生暗中违法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进而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因此有必要加以约束和提醒。”

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因此,业界有声音认为,在实际的采购项目中若出现了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存在上述五种关联关系的情形,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但不能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

对于评审专家与供应商、采购人和财政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记者了解到,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各种关联关系,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很难及时发现。尽管可以通过供应商填报的注册信息,及利用一些辅助性的功能网站去查询,但在评审的现场,很难做出及时而准确的判定。某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有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关联关系主体,相关单位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进行甄别,但也要注意,关联关系不等于利害关系,更不是所有的关联关系都有违公平。”

关联情形

可能构成关联方的情况: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4.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5.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6.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7.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8.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文字/李莹)

类似案例

案例1某公开招标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受A公司控股的BC两家“兄弟公司”同时投了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经开标、评标后,B公司中标第一标段,C公司中标第二标段。中标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BC两家公司涉嫌串标,中标结果无效。理由是BC两家公司均是A公司的子公司。采购人认为,B公司和C公司相互独立,分别承担两个标段的任务完全可行,二者并无串标之嫌疑。

案例2四川省科学城医院热断层扫描系统公开招标公告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夫妻,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后勤服务外包项目入围(二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指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与农业银行高管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79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