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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新规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7-09 21:37: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民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新规

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供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为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求相关单位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原则,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措施。

《意见》提出,要通过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健全运输企业间协商调度机制,平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务。完善行业清算平台,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完善清算收费标准体系,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企业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路网接轨技术标准和办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收入,《意见》还提出要优化营商环境,税费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规定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对应收账款优先使用现金支付,暂无法现金支付的应主动使用商业汇票支付款项或对账款进行确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

《意见》明确,要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拓展企业参与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推动铁路站城融合投融资改革,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以铁路车站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打造公铁、铁水联运中心。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供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维修、绿色驾培、绿色物流、绿色公路、绿色航运等绿色交通发展。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相同投资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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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70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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